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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下拨2020年疫情防控慰问专项资金
  • 作者:admin 2020-02-16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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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总工会向各区县(市)总工会,部分局(公司)工会下发《关于下拨2020年疫情防控慰问专项资金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全总《关于做好关心坚守防疫抗病岗位一线医务人员工作的通知》(工发电〔2020〕2号)、《关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工发电〔2020〕3号)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关心帮助坚守一线职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拨2020年疫情防控慰问专项资金160万元,用于一线职工疫情防控慰问活动,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1.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重点用于在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开展慰问和保障服务。要严格按着《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使用管理该项资金。

2.慰问对象。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生产和保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用于发放慰问金和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慰问标准。对慰问对象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物品物资,慰问金和物品物资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在此基础上,对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金;对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的医护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0元的慰问金。

4.资金发放。慰问专项资金实行实名制发放,根据疫情防控特点,可采取网上签名或疫情结束后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发放台账。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慰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慰问物资质量。

5.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对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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