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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办发〔2017〕3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7-08-2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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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哈工办发〔2017〕36号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工办发〔2014〕16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三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于职工会员,使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工作有章可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根据《办法》三年来基层工会的执行情况,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各种文体活动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得超过600元,其他名次做相应递减。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三、困难劳模走访慰问补助金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四、工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确定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即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

五、为充分保障职工群众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可一次或分次发放。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基层工会发放的慰问品,不能替代单位正常职工福利。

六、《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及标准和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等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

(摘录)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 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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