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按省总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基本标准制定)
一、制度建设和协商程序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领导小组和制定工作方案
2、选举协商代表有资格认定书和公示材料(协商代表必须双方对等)
3、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规范的要约书、应约书。
4、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有完整协商记录(手写记录;记录员双方认定,协商代表不能兼任)。
5、工资集体合同(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召开程序、主持词、表决票、职代会决议)。
6、工资集体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职代会有明确审议意见。
二、合同文本和协商内容
7、合同文本。
8、有明确的工资调整幅度,调整幅度与企业效益相匹配。
9、工资标准符合企业、行业实际;支付方式明确、合规。
10、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执行和符合国家或政府规定。
11、按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
12、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13、合同期限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明确。
14、合同文本有协商主体双方签章、通过当地人保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监督
15、按规定程序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未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16、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工资协议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并制定监督检查制度。签约双方对工资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使问题顺利得以解决。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对工资协议的审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调处工资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进行工资协议的监督检查,督促签约双方履行义务。
18、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中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履行工资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