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印发《哈尔滨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哈工发〔2018〕8号
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市直属及省属在哈企业工会:
《哈尔滨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已经2018年市总工会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总工会
2018年6月14日
哈尔滨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
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的倾斜力度,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规定〉的通知》(黑工办发〔2018〕21号)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一)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基层单位工会分成比例
实行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单位扣除负担的代征管理费后实际留用2%工会经费的57%,上解上级工会2%工会经费的38%。
(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成比例
各区、县(市)总工会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库〔2012〕477号)要求,力争将机关、事业单位2%工会经费全额划拨到各区、县(市)总工会。分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0%,上解上级工会2%工会经费的40%。
二、区、县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各区、县(市)工会自收经费(含财政统一汇缴经费):各区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12%,上解2%工会经费的28%,其中上解市总工会12%,上解省总工会16%;各县级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4%,上解省总工会16%。
地税机关代征各区、县(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各区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11.4%,上解2%工会经费的26.6%,其中上解市总工会11.4%,上解省总工会15.2%;各县级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22.8%,上解省总工会15.2%。
三、省级产业工会和省管企业集团工会在哈经费分成比例
省林业工会所属在哈尔滨市的正阳河木材加工厂、哈尔滨木器厂、香坊木器厂和松江胶合板厂四个企业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实行县级公司非独立核算,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管理体制的省联通、移动(含铁通)、电信、邮政(含省邮储银行)、烟草和石油销售公司所属单位,每月其市(地)公司负责将包括所属县(市)公司在内的2%工会经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向市(地)总工会提供各县(市)公司工资总额,市(地)总工会留成市(地)公司2%工会经费的6%,返拨县(市)总工会县(市)公司2%工会经费的6%。
省高教工委所辖在哈高校(含附属医院)下属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公司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含农电系统)的经费,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在我省的华电、大唐、华能、国电集团等国家电力企业所属单位的经费,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龙煤集团所属在哈单位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的企业所属单位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含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费,市总工会留成2%工会经费的6%。
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的经费(不含在哈尔滨市的各省行、会、司机关的工会经费),按2%工会经费的15%比例代征,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留成实收金额的63.3%(相当于2%工会经费的9.5%)。
黑龙江机场建设集团在哈的分支机构,应向市总工会上解2%工会经费的10%。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逾期未建会单位的工会筹备金分成比例规定
基层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后跨年度建会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年度内建会的,当年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比例返还。市总工会年底前对年度内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予以分成,分成比例为2%工会经费的34.2%。
(二)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上缴经费规定
凡在我市的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包括其异地各级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除全总、省总另行规定外,一律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额上缴2%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上解和返拨。
(三)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上缴经费规定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一律在用工单位统一计提,用工单位须按支付的全部薪酬在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上解和返拨。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区、县级总工会留成经费的通知》(哈工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