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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学习体会
  • 作者:管理员 2015-07-2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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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发言材料

 

道里区总工会主席  吕岩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如何从长期战略的角度出发,以理性科学的态度,有效发挥工会组织独特作用,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实践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此次《意见》的出台,正值我国“十二五”规划即将收官和“十三五”规划即将展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际,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变革和劳动关系急需进一步完善的关键期,既恰逢其时,又亮点多多。

  亮点一:中央重视层次高。《意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布,表明党和政府对于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

  亮点二:系统全面内涵深。《意见》包括八大方面26条,既讲了重要意义,又明确了指导思想,还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四个原则,特别是明确了要保障劳动者四大方面的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的三个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其他许多内容。既能解决现实问题,又能为今后进一步把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做好提供很强的指导。

  亮点三:基本权益靶心准。《意见》总结归纳的职工四大基本权益:劳动报酬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职业安全保障的权益、社保和培训的权益,正是当前劳动者最关心、最热盼、最需要得到保障的,也是问题相对出得比较多的方面,可以说是直击要害,因此有很强的针对性。

  亮点四:指导操作措施实。《意见》站在全国的高度,除了宏观上把握之外,还从一些具体的操作上提出了相应的措施,特别是从工会工作方面,提出了“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等,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正确认识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出现了市场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尽管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职工经济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规范、不及时,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小型非公企业还没有建立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步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除少数垄断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较高外,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收入偏低;有的私营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基本劳动保险;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不同工同酬。

  2、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往往难以得到真正落实,而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纸上权利”,从而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一方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出现侵犯其休息休假权的时候,出于生活和就业压力等原因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挣些工资,甚至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要求,休息休假权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企业出于用工成本与企业利润考虑,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用人单位往往不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一些企业职工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在带薪休假方面用人单位也往往以人手不够等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一些中小型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有的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很多企业不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或缴纳最低数额保险;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与职工协商,回避关键问题,自定“土政策”,违法收取“保证金”,滥用“试用期”,重签订、轻内容;重形式、轻实效,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突出。

  5、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等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个别企业改制后,民主管理滑坡,职工民主权利消弱,职代会作用发挥得不好。有的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由于职工在劳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职代会形同虚设,职工代表虚有其名,企业民主管理信息不对称,话语权得不到重视,一切由管理者说了算。

  三、发挥工会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面对企业劳动关系变化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作用,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的现实问题。这次《意见》的出台,体现出了党和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心和信心,工会组织更应理直气壮地、挺直腰杆地以此为契机,顺势而为,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从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充分发挥好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认真履行职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制衡作用。工会组织要全心全意和全面担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从职工最关心、最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入手,尽最大努力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密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解决职工就业、社会保障、工资拖欠、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依法规范集体合同签定工作,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等。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和职工的满意率。

  2、整合社会资源,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维权作用。由于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劳动者个体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为他们维权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积极配合党政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作用,尽早化解矛盾,建立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基层工会法律援助与服务机制,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的宣传力度,必要时给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免费或抵偿的法律服务。

  3、加强源头治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参与作用。发挥人大、政协中的工会代表的作用,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政策上向有利于职工群众方面倾斜。主动取得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对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坚决抵制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意见》要求,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发挥工会组织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各方面重视维权、支持维权、共同维权的格局。推动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健全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4、加强民主管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民主管理。

  5、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凝聚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把提高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和工会覆盖率作为强基固本工程来抓,做到建一家,活一家,完善一家,巩固工会组织建设成果。创新工会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式,使之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要求。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探索实行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制度和派驻企业工会主席制度,适当提高工会干部的待遇,拓宽工会干部的发展空间。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协商谈判能力,把工会干部打造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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