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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调研情况
  • 作者:管理员 2015-07-2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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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发言材料

 

女职工部   肖瑛

 

 

  按照市总这次研讨会筹备工作方案的任务要求,女职工部通过召开3个行业座谈会,深入到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家、非公企业4家、省属在哈企业1家、局属企业1家共8家企业调查,走访基层女工干部和女职工41人次,发放调查问卷2050人次,开展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调研。通过调研,对哈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当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市总女职工部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方向。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调研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我市共建立了女职工组织11831个,占全市建会总数96 %,其中女职工委员会7180个,女职工委员4651名;全市女职工总数 414149  人,占全市职工总数38%,其中女职工会员408064人,非会员女职工6085   人;全市女职工干部12065人;全市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企业27756家,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96%。2014年全市因工死亡女职工人数5人,年龄在30-40岁之间,均私营企业员工,占全市因工死亡总人数的7%。调研中未发现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有女职工职业病危害情况。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和权益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总体情况是国有企业比非公企业情况好,大企业比小企业的落实情况好,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比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好,有女工组织的企业比没有女工组织的企业好。

  2、女职工二次就业问题。少数企业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只使用“黄金年龄段”即20-30岁的女职工。有些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女职工一旦怀孕,要么遭辞退,要么受种种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主动辞职,生小孩就是意味着失业。我们抽样调查的127名产假结束正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中,91%是重新找工作上岗的,产后哺乳期后回原企业上班的女职工96%更换工作岗位。这些企业因此不承担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义务,也没有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3、女职工劳动报酬性别歧视问题。一些企业,没有按劳动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没有执行男工女工同工同酬。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忽视女职工的性别特点,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没有执行。

  4、女职工自我保护、自我依法维权意识差。这种问题在非公企业中表现突出。这些企业大部分的女职工是农民工,她们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年龄或大或小,岗位流动性较大,她们普遍满足于有活干,有饭吃,有钱挣;即使发生权益侵害问题,也往往采取以钱补偿了事,怕麻烦耽误不起时间与企业主私了解决。另外,这些女职工为了选择就业灵活、怕签订劳动合同受约束,也不愿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主观上缺乏对自己基本劳动权益维权的意识和要求,更谈不上对特殊劳动保护的诉求了。

  5、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没有或配备不到位。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涉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找到工作就业就行,即便是在企业工作中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要继续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2、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3、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新突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并要求新建工会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设立女工委员。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从机制上解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4、关心困难女职工生活,努力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困难和特困女职工及其子女的帮扶工作,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调研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我们从有关部门得到的基本数据是哈市2014年两考落榜生7472人,其中不再就学人数5882人,继续就学人数1591人。不再就学人数中参加过就业培训的3195人,自主创业的仅有585人,即可能成为未成年工的有3780人,占两考落榜生的51%。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是,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均不存在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我们通过暗访19家没有工会组织的,特别是小型的服务行业如餐饮、汽车美容等企业存在使用未成年工情况,未成年工占这些企业职工总数的34%,未成年工均未签劳动合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得不到基本保证。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工是介于未成年人和劳动者双重弱势群体的交叉地带的弱势群体,流动性特别大。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未成年工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维权相关法规无知。未成年工文化水平低,大多初中毕业;年龄小,社会经验少或者根本没有社会经验,我们调查的未成年工无一人知道《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然而这样的登记制度,除初衷并不仅仅是要掌握各单位未成年工的人数,最少我们应该定期检查又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来用工。可事实证明,我们的执法单位监管单位忽略了这一点,才会使少数黑心的企业,利用未成年工没有经验、胆小怕事。剥削廉价劳动力侵害未成年工的权益,榨取高额利润。

  3、没有一个专门解决未成年工维权问题的机构。未成年工在劳动纠纷中,只能和普通劳动者一样,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由于条例过于原则性,没有有效的救济条款,劳动仲裁员和法官只能使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法》,因此对特殊的劳动者没有特殊的纠纷解决规定,仅对企业处罚,不能维护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保护未成年工,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要确保保护未成年工的各项法律、规定能够贯彻执行。

  首先,在职业中专或延伸到高中,强制规定安排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课程,让这些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未成年工明白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弥补社会经验不足。让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

  其次,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通过立法,增加救助性条款,处罚违法企业用以救助被侵权的未成年工。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呼吁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当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工会组织带动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深入调研,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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