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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人社发〔2013〕30号关于发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3-02-0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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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发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

  1、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为1160元/月;

  2、呼兰区、阿城区为1050元/月;

  3、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为900元/月;

  4、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为85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为11元/小时;

  2、呼兰区、阿城区为9.0元/小时;

  3、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为8.5元/小时;

  4、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为8.0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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