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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74号
  • 作者:admin 2012-11-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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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的配套衔接,不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保障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基本原则 

  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遗属补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养老问题,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参保居民在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有待遇。 

  二、制度衔接对象 

  我省符合遗属生活补助政策适用范围且符合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制度衔接规定 

  制度衔接对象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条件可以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其中,未满60周岁的应当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并缴纳保费;已满60周岁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具体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上报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参保对象信息录入出现异常应及时在“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后台”修改需求。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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