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使用帮助 哈工导航 哈工问卷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和加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9-17 10:10
  • 阅读(6104) 评论(0)

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和

加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市直属企业工会,省属在哈企业工会:

  为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严格落实“依档帮扶”做好工会帮扶救助工作,依据市政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有关要求,市总工会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并就加强和完善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困难职工界定工作

  1、工作范围。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总工会为困难职工界定机构。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产业工会、局(总公司)工会、市直属企业、中省直在哈企业工会的困难职工界定。各区、县(市)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困难职工界定。

  2、工作原则。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51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440元(含双城区)。困难职工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低保标准1.3倍以内的职工。特困职工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低保标准1.1倍以内的职工。工会组织将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全部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3、界定标准。市区范围内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线1.3倍以内的职工家庭。县(市)范围内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1.3倍以内的职工家庭。以及受意外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4、界定程序。由基层工会在本企业(系统)进行前期摸底调查。职工本人提交《困难职工申请登记表》和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情况属实,单位工会盖章。对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职工(名单)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5日),无异议后,出具公示证明和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汇总表,将困难职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市总工会或区、县(市)总工会认定,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申报登记范围。

  纳入困难职工档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困难职工申请登记表》、本人及家庭成员(同一户口直系亲属)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近期3个月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业或失业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需工资卡复印件;年满18周岁以上学生,需学校出具在校生证明,低保证或残疾证件复印件、单亲的户口内页没有标明的,需有离婚书或丧偶证明。患有疾病的需要出具疾病相关材料及诊断书。

  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建立困难职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单位上报的职工个人证明材料作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上报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相应模块中,要能正确反映职工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要求纸质档案内容与网内填报内容相一致。

  困难职工档案由市和区、县(市)工会分别留存保管和日常管理。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市直属企业工会、省属在哈企业工会所属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区、县(市)工会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市总工会定期对各地区、各单位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抽查审核。

  三、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

  1、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配套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纳入预算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

  2、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要严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办发[2009]36号)、《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工办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档案录入管理的通知》(黑工办发[2012]43号)执行。

  3、调整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的结算办法。之前,全总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实行给区、县(市)帮扶中心额度,资金在市级结算,这是全总为了便于中央财政资金监管的过渡性政策。从2015年开始,我市采取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对区、县实行拨付制,由区、县本级负责结算,按困难职工管理权限独立实施帮扶救助工作。市总开展的大型、集中救助活动依据区县市上报救助人数拨付,以确保困难职工救助档案与救助资金发放相一致。

  4、严格执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开展生活、医疗、助学、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5、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本级结算,资金使用决算表及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实名制(原件)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区、县(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留存资金使用决算表、资金发放实名制表(复印件)和原始救助档案。

  6、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内及时上报帮扶信息,以作为当年财政帮扶资金支出依据。

  四、相关要求

  1、各基层工会要按照困难职工界定标准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对所辖范围职工前期摸底调查、公示和职工个人证明材料上报工作。市、区、县(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于3月10日前完成困难职工界定和向基层工会信息反馈工作。基层工会于3月30日前,完成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工作,将本单位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相应模块中。

  2、要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的原则用好资金、管好资金。加强对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原始救助档案和救助信息表及佐证材料与困难职工档案须同档保管),及时将帮扶信息录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相应模块中,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3、区、县(市)总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定期对帮扶专项资金发放的范围、程序、标准、受助以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市总工会帮扶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定期对区、县(市)中央和省级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

 

相关标签

区县市总工会子网站

道里区 | 道外区 | 南岗区 | 香坊区 | 平房区 | 松北区 | 呼兰区 | 阿城区 | 双城区 | 五常市 | 尚志市 | 巴彦县 | 宾县 | 依兰县 | 延寿县 | 木兰县 | 通河县 | 方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