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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作者:admin 2006-10-2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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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办发[2006]34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对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帮扶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工会要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工会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配对象为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验收合格,并给予了启动资金的省和地市级帮扶中心。

  第四条  各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应当编制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详见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和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第五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部门应将各地市级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方案,经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会商后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于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并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足额下拨到各帮扶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通知》有关规定。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力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财务部、保障部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并按季度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和保障工作部。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配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区、市)的帮扶资金。各地工会的保障部门也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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