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会“两节”期间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两节”期间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切实保证送温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送温暖资金,是指政府(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专门用于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的资金。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的慰问对象是困难职工。重点是特困职工;因意外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职工;因工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职工和离退休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应采取困难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工会自下而上申报,本单位送温暖领导小组或工会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条 领取送温暖补助款要按要求填写《困难职工补助领取表》,必须由困难职工本人签字,不得代领。
第五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对《困难职工补助领取表》,进行统一编号,存档备查。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要专款专用,保证在两节期间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滞留和挪做他用。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两节期间送温暖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批准权限,对资金的审批、发放全程监督。
第八条 各级工会在年度内对两节期间送温暖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举报或查出的滥用职权,超范围发放,以及截留、挪用送温暖款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审部门要加强对送温暖资金的审计,通报送温暖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对违规操作送温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做好送温暖资金使用的汇总和报表,及时准确的反映本地区、本单位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送温暖资金发放和核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总工会
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