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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民政发〔201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9-1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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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4〕139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1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35元/月人。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812元/年人提高到2100元/年人。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60元/年人提高到5800元/年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7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

 二、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510元/月人至612元/月人。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612元/月人至765元/月人。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40元/月人至660元/月人。

(四)市区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市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000元/年人至4500元/年人。

(五)县(市)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县(市)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2700元/年人至4050元/年人。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此次提高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抓好政策落实。

(二)保障资金落实。各区、县(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和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要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超出部分将按有关规定缴回财政总预算。

(三)确保政策落实。此次提标幅度大,涉及人数多,时限性强。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快进度,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对提标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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