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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工作服务指南
  • 作者:admin 2015-09-2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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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日常救助办法

  为加强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救助长效机制,协助政府更加合理、规范、有序地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救急济难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哈尔滨市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中,纳入“中华全国总工会帮扶系统”内的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

  二、救助类型和条件

  1、医疗救助:

  因患有大病年度内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较大的。

  因患有慢性病年度内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较大的。

  2、助学救助:

  金秋助学:对子女当年考上大学的困难职工进行一次性学费资助。(按当年助学方案执行)

  3、生活救助:

  因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无法维继的。

  4、意外灾害救助:

  因遭受火灾、水灾、车祸等突发性灾害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三、 救助程序

  1、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层单位工会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给予救助。

  2、需市级帮扶中心联动救助的,应由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申请、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等有关佐证材料,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困难救助部审核。书面申请须经主席或主管主席签署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

  3、困难救助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和救助意见,报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批。

  4、审核批准后,由困难救助部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受助人或家属前来领取,并按财务制度要求,履行领取手续。对困难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因突发性事件,困难职工需紧急救助时,帮扶中心可在取得真实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实施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及时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

  四、佐证材料

  申请困难救助,需出具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该职工单位工会出具的,经主席或主管主席签署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的书面申请。

  3、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4、申请大病(常见病)救助需同时出具市级医院诊断书,原始病历复印件及医药费收据。

  5、申请意外灾害救助需同时出具由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单位以及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其损失的材料。

  6、申请救助的农民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哈工作一年以上证明,在哈的工会《会员证》,居住社区证明和租房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五、审批权限

  救助资金审批要按照简化程序、便于操作和从严管理、严格把关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帮扶中心救助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救助资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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