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形式
(一)、信访可以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一般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书面材料,并明确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5名以上信访人就同一事由以集体走访形式信访的,应当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二、接待范围
1、哈尔滨市内职工群众关于劳动争议、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有关部门及领导交办、转办的本会职权范围内的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
3、其它应当属于本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职工群众所反映信访事项已通过法律诉讼、复查复核、仲裁解决的有关问题,不予受理。
二、信访办事程序
(一)、登记
来访者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基本事实。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
3、具体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
4、相应理由和依据。
(二)、初步审查
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3、是否已经过终局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4、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
5、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如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受理
1、有关《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当面按政策解答。
2、不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提出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按照同样的原则,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且复核意见为终结性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咨询、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服务;
3、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
4、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5、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6、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7、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信访条例》
(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