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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职工福利吗?
  • 作者:admin 2015-07-2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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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职工周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015年3月,周某离职后向该公司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该公司告诉她,公积金仅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缴纳,单位可以给员工缴,也可不缴;周某入职期间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却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为了给自己找个说法,周某找到XXX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在XXX市总工会的大力支持下,周某向X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那么,周某所在公司的说法站得住脚吗?住房公积金是否可缴可不缴的吗?如果用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该怎么办?

 

 

案例解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都存有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或者不缴。那么,住房公积金是不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呢?

    一、何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福利吗?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俐》;2002年3月24目,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向法治化的轨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一项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它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具有普遍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具有工资性。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

    3.具有专项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

    工作实践中,很多人误把住房公积金当作职工福利。2009年1 1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福利待遇费支出中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二、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

不少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五险”是法定的,“一金”是自愿的,这种认识不仅曲解了法律规定,还直接影响了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同样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曰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是单位强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论用人单位与职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经营困难、效益不好,同样不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和借口。

    三、用人单位不缴,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作为法定的职工住房储金,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庄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枳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它的维权途径与其他劳动争议有所不同。国家将住房公枳金的处罚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更需要劳动者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积极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和投诉。在提起公积金的维权投诉时,劳动者还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

    本案中,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某化工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某化工公司负有为周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作约定,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化工公司为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X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周某投诉后,立即与某化工公司取得联系,向公司宣传政策,澄清认识误区,某化工公司明白了此前行为的错误之处,表示立即整改,按照法定的缴存比例,依法为周某补缴了此前的住房公积金。

 

 

法规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来源: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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