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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能否视同自动放弃?
  • 作者:管理员 2015-07-2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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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初.职工杨某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入职xxx市区某建筑公司工程监理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入职后,杨某奔波于公司全国各地的建筑项目部。两年来,公司没有安排杨某体年休假,杨某害怕给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没是敢主动提休假的事,杨某天南海北地跑,他相恋五年多的女友早就不乐意了。2014年6月,女友给杨某下了最后通牒,要么离开她,要么离开公司男谋高就。爱情面前,杨某只有举手投降。2014年6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杨某主动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很快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2014年7月,杨某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时,与人力资源部就年休假报酬问题发生争议。杨某提出,自己来公司两年,从未休息过一天年休假,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两年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公司当即拒绝了扬某的要求,理由是:根据公司“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年休假工资,并非公司不给,主要是杨某在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既然没有申请,那就视同杨某主动放弃年休假,过期作废。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杨某到xxx市总工会去寻求帮助。杨某的要求和公司的解释,究竟那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案例分析

 

  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带薪体假制度。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没有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视同职工主动放弃,用人

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年休假待遇?

  一、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三处,一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职上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上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营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从这三个法条可以看出,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或满12个月)以上的,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二、哪些情形职工不能享受年休假?

  对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作了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又作了补充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职工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视为自动放弃?

  实践中,劳动者住往不敢跟单位申请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单位也不批准,事后,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为理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要免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工资,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

不休年休假是职工本人原因。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职工未“请”则不能“休”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混淆了公假和私假的请假程序。休假必“请”,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私假而言,如婚假、事假、病假、丧假等,职工不“请”,单位哪里会知道职工有休假需要?而对于元旦、春节等公假,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那么,对于带薪年休假,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实施。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还应该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会因提供

不出已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不愿休的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只要职工不存在不能享受的情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法律没有规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由职工提出申请,更没有规定职工未提出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本案中,公司对杨某的答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协调中xxx市总工会向公司指出,杨某不存在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杨某未提出年休假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镇江市总工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劳动争议,一切都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后患无穷。在xxx市总工会的据理力争下,最后公司答应,对杨某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另外按照杨某日工资收入的

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酣。杨某与公司握手言和,对xxx市总工会的居中调解十分感谢。

 

 

法规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来源: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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