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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前产检,究竟该算病假,还算事假?
  • 作者:管理员 2015-07-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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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市场招聘,女职工陆某入职某大型商场,工作岗位为金器柜台的营业员。2014年7月,陆某迎来了人生中一件大事,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成为一名幸福的准妈妈。全家人为此都很开心。从知道怀孕之日起,陆某走路做事都格外小心。2014年8月,陆某到离家最近的妇产科医院做了第一次产前检查。医院为陆某专门建档,并要求她按规定时间,定期来医院产检。

    2014年9月,陆某拿到8月份工资时发现,工作单位把她请假去产检的半天算作事假。陆某当即找到单位的财务部、人事部理论。该商场人事部同意把陆某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但明确告诉陆某,根据商场员工管理制度,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要扣发季度满勤奖。虽然该商场把事假改成了病假,但陆某想到每月一到二次的产检不能不做,不仅每次算作病假,而且还要影响到自己的季度奖金,心里很不舒服。她把自己的苦恼和几个姐妹一说,大家七嘴八舌给她出了不少主意。其中一个小姐妹告诉陆某,她所在的单位产检都是有假的,而且都是带薪的,是不应该扣钱的。按照姐妹们的建议,陆某找到了xxx市总工会,希望工会出面主持正义。那么,女职工孕期产检,究竟应该请什么假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一、何为产前检查?产前检查的意义是什么?

    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根据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制定的指南推荐,无妊娠合并症者妊娠10周进行首次产检并登记信息后,孕期需进行7次规范化产检;既往未生育过者,还应在25、31、40周分别增加1次,共计10次。高危孕妇的检查次数还要相应增多,具体情况按照病情不同,个体差异比较大。

    产前检查是为妊娠期妇女提供一系列的医疗和护理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产前检查,能够及早发现并防治合并症和并发症,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发现胎儿异常,并确定分娩方式,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规定的视同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关于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散布在《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工会法》第四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等法律法规中。《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汇总,可以说是对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关于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相关规定的一次系统规定。从梳理的情况来看,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二类: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类: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第四类:这也是xxx市的一个特色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产前检查,究竟算病假还是事假?

    各类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内涵及法律规定。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病假应持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法律对病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限制了最低标准,法律对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进行了一定限定。

    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对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为了保证女性的合法权益和母子健康,国家对孕期产前检查请假有明确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为了加强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特别规定》还明确要求对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对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待,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按病假、事假处理。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用人单位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

  本案中,xxx市总工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第一时间与陆某所在的商场人事部取得了联系,确认陆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此基础上,xxx市总工会约见了该商场有关负责人,对女职工产前检查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普法,严肃地指出:该商场把陆某产前检查时间算做病假于法无据,以陆某请假去产检为由扣发其季度满勤奖,也很不合适。该商场表示立即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规章制度作适当调整。

 

 

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工会法》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来源: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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