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使用帮助 哈工导航 哈工问卷
因个人过错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该怎么赔偿?
  • 作者:admin 2015-07-24 10:37
  • 阅读(9411) 评论(0)

 

 

案情简介

 

    职工赵某是xxx省xxx市郊区某汽配有限公司的老员工,工作表现一直很好。2012年1月,由于身体原因,公司照顾他,将他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仓库管理员,月工资为2100元。2013年11月13日,公司在清理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时,经过反复核对,发现少了价值1.3万元左右的汽车配件。公司立即报警,警方出警后,在调看公司监控录像时,发现由于线路问题,安装在仓库的监控摄像头一直没有工作。警方反复排查也无法确定汽车配件遗失的原因。汽车配件的丢失就成了“无头案”。

    这种情况下,公司认为,赵某作为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是保护看管好仓库里的所有汽车配件,由于赵某的过失,造成部分汽车配件遗失,根据员工手册上关于“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赔偿损失”的规定,赵某要赔偿公司所有的损失,每个月将赵某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1.3万元为止。赵某承认仓库里的汽车配件丢失,自己有一定责任,但让自己赔偿所有的损失,他感到很委屈。另外,自己的爱人靠打临工补贴家用,全家人主要靠自己的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每月固定的工资来源,全家人根本无法生活。赵某向公司申请,能不能每月只扣两三百元,这样自己能够维持生活。该公司负责人不同意,坚持要扣掉赵某每月的全部工资。赵某犯了难,1.3万元的经济损失,至少要扣掉他半年的全部收入,这期间,全家人如何生活呢?无奈之下,赵某找到xxx市总工会,请求工会出面,帮助自己度过难关。

 

 

案例分析

 

    近年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也为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不断增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个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是否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承担,劳动者应该怎么赔偿?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的。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提前30目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就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个人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有未尽职责的过失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致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上述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发生在职工离职后,双方一般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劳动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索赔。本文重点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即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因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二、劳动者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者个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并有条件地、有限制地对劳动者进行索赔。这里的“条件”和“限制”,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用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号)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我们可以概括为“劳动者致害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劳动者致害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个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劳动者的过失程度,至少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属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一般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主观恶性较大的,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属于劳动者重大过失,而非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企业效益、工作岗位的特征、劳动者工资收入等综合情况考虑,由劳动者限额赔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与此相呼应的,是古罗马法中的报偿责任理论,该理论的核心精神就是“谁享有利益谁就应当承担风险”。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当劳动者因个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作为管

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及赔偿方式是什么?

    劳动者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 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履行赔偿责任,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个人过错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规定或约定?(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并让劳动者知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具体确定劳动者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者事先与劳动者有合同约定,这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最重要依据。如果劳动者虽因个人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但单位没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规定或没有合同约定,这时,劳动者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保护规定。

    本案中,赵某作为仓库管理员,没有定期对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核对盘点,没有尽到有效看管的职责,直到公司清理存货时才发现,造成1.3万元左右的汽车配件丢失,赵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司提供的赵某的劳动合同和经过职代会通过的员工手册,上面确实写有关于工作失职需要赔偿的条款,也可以说是处罚有据。

    在协调中,xxx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指出,在汽车配件丢失案中,仓库监控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汽配公司自身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责任;赵某虽未尽到有效看管的职责,但其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的行为表现,应属于工作失职,不应该要求赵某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赔偿损失可以通过“扣工资”的方式进行,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要符合最低工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虽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但每月扣发劳动者当月的全部工资这一条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属于无效条款,理应纠正。在xxx市总工会的协调下,公司意识到自身做法的不妥,鉴于赵某在汽配丢失案中的责任和赵某的家庭困难,要求赵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赔偿3000元的经济损失,每月在赵某工资中扣款300元,扣满3000元为止。对这个协调结果,赵某十分满意。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工会信息

 

 

 

 

 

 

 

 

相关标签

区县市总工会子网站

道里区 | 道外区 | 南岗区 | 香坊区 | 平房区 | 松北区 | 呼兰区 | 阿城区 | 双城区 | 五常市 | 尚志市 | 巴彦县 | 宾县 | 依兰县 | 延寿县 | 木兰县 | 通河县 | 方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