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程序的通知
哈工办发〔2014〕3号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会经审工作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作用,现重申《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中有关经审工作组织建设的规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审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1人;经审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由经审会推选产生;经审会及其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与同级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规定: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根据上述《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经审工作实际,就规范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程序要求如下:
1、在工会组建和换届工作中,基层工会或工会筹备组在向上级工会上报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时,应同时向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同级工会经审会的设置等情况,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
2、上级工会经审会要依据工会经审工作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对基层工会或筹备组提出的工会经审会的设置、委员构成、干部配备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或筹备组。
3、基层工会或筹备组在组织酝酿经审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人选时,要严格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有关要求推荐人选,并将经审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简历上报给上级工会经审会。
4、上级工会经审会经审查同意基层工会或筹备组上报的经审会候选人名单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工会组织部门履行相应程序。
5、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基层工会或筹备组将包括经审会在内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待上级工会批复后,填写《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登记表》,报上级工会经审会备案。
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