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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8-1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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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工办发[2014]16号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工会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使之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会员会费交纳比例为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本单位专职教师讲课适当降低标准。

  (2)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员和优秀教师奖励。优秀学员按不超学员人数的10%进行奖励,人均奖励费不超过200元;优秀教师按不超教师人数的10%进行奖励,人均奖励费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1)各种文体活动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30%,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2)参加工会组织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且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参加演出和比赛人员可按每人每天补助80元,随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按50元发给补助费,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总数的5%,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文体活动费不可列支餐费。

  (3)外请的辅导员、裁判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4)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5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过标准部分自负,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工会举办的讲座、报告会所请主讲人的酬金可参照本办法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工会开展的技术交流比赛和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智力竞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费的标准执行。

  (3)利用业余时间管理工会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屋、广播站和会员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可按每天补助15元的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支出。支出费用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工会专门从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入死亡事故现场,可按每次50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标准每件次不得超过300元;案件复杂的每件次不得超过1000元。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节日期间走访患病劳模、特困职工和探视患重病职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日常走访慰问,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

  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费支出。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视其受侵害程度,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支出。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可参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类别标准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印刷费和租车费等。

  除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

  3、外事费。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4、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1)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评选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按会员人数20%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优秀工会分会按工会分会数的10%进行奖励,奖励人均不超过200元。

  (2)参加上级地方工会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补助等,标准可参照市财政《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基层工会不准报销未经上级地方工会批准而自行参加外地及一些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参观、考察学习等费用。

  (3)工会兼职财务人员的兼职津贴,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200元。

   (四)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 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 其他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品不超过200元,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补助可参照困难职工帮扶费标准执行。

  对于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的盘亏、报废、毁损,需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据实核销。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哈工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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