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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人社发[2014]290号关于发布哈尔滨市2014年企事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4-12-1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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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业方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工资状况等因素,确定了哈尔滨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4年哈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5%;

 (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对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但职工工资水平未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本企业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左右的,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但经济效益未提高,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可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要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优先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对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普通职工工资未增长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不得增长,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经营者考评挂钩。对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收入分配重点监查范围,从严控制工资总额使用支出。

 (三)各类企业应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等情况,在企业承受能力范围内,通过工资协商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协议,合理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将本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落实,加强宣传指导,特别要加强对我市中小私营企业宣传力度,维护职工权益。对企业拟定的工资增长幅度进行核定,据实列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集体协商时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和生产一线职工及收入偏低职工倾斜,将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适用范围

  哈尔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在哈各类企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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