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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办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9-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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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帮扶资金来源

第一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配套帮扶中心专项资金。

2、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帮扶中心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纳入预算的帮扶资金。

4、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5、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6、其它收入

第二章  帮扶资金分配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各级工会保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提交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第三条  市总工会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平衡、突出重点、鼓励先进的原则,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人数、困难职工人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制定中央和省市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帮扶资金使用和审批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2、市和区、县(市)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和预算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按上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外,可以按照本级财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因地制宜确定资金的帮扶使用范围。

3、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

2、哈市城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县(市)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0%,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4、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

5、因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以及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就业遇到困难的农民工群体。

第六条  帮扶资金发放标准和支付项目:

1、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标准每次不低于300元(现金、实物),生活救助不高于3000元,助学、医疗救助不高于5000元。如遇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救助或提高标准的,需附情况说明或专项方案。

2、年度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要安排不低于30%的额度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项目。各级帮扶中心自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可以支付聘请教师、租用教室(设备)、购买教材(学习用品)、学员补贴(交通费、午餐费)、委托培训学费等项支出。职业介绍费用支出可以用于支付帮扶中心日常职业介绍发生的用工信息宣传单、宣传板等费用,也可以支付开办职业介绍大集等活动发生的场地费和宣传费等。

培训资金不可用于支付驾驶员培训(考驾照),不可用于培训机构购置基础设施。

3、年度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可以将不高于5%的额度用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费用项目和标准,参照当地司法部门和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审批发放和实名制

1、困难职工实行档案管理。救助档案要与年度困难职工档案对应。对由于突发事件致困的困难职工要及时归档并单独管理,年度困难职工档案要备份电子版或书面材料。各级帮扶中心要留存困难职工救助档案,含实名制汇总表(如汇总表有受助人原始签字已用于财务结算,存复印件)、受助人申请、帮扶中心审批和相关原始资料。

2、帮扶资金及实物发放程序:申请人要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登记表》,体现家庭状况、求助原因,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及单位证明等相关证件,患有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还应提交诊断、病历、住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帮扶中心经办人员在与单位联系、入户核实后,提出救助意见,由帮扶中心主任(或工会相关领导)一支笔审批后,求助人签字领取。

3、帮扶资金(实物)原则上要在帮扶中心窗口发放,原则上不能代签,如有特殊情况由困难职工所在单位代领代签,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受助人签字的原始凭据。

4、帮扶资金(实物)发放表采用实名制。实名制表格应包括受助人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如困难职工没有电话,需留系统工会或相关联系人电话并注明与受助人的关系)、帮扶金额。

帮扶中心自办职业技能培训支付费用,需附职业培训通知,培训班《结算单》后,要附单项费用支出的正式收据、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表格,实名制表格中除帮扶金额一栏不需填写外,其他项目需填写完整,参加培训人员需本人签字。

帮扶中心开展的其他各类帮扶活动,在核销费用时,需附活动方案(通知)、发生费用正式单据和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该项费用原则上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中列支。

第四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给区、县(市)帮扶中心的额度在市级结算,是全总为了便于中央财政资金监管的过渡性政策(没有此要求时,按照区、县级以上帮扶中心由本级财务部门负责结算,适用第九条规定),各级帮扶中心要按照每年度资金分配通知的具体要求执行。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给区、县(市)帮扶中心额度在市级结算的要求:

1、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后,不下拨资金,采取报账制。

2、报账制由市总工会保障部审核、财务部核算,分单位单独立帐管理,

3、市总工会保障部存实名制表格(复印件或电子表);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帮扶中心存本级救助档案。

第九条  区、县(市)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第十条  帮扶中心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和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要求,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的帮扶资金应当独立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对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各级工会财务部门须设立帮扶资金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的市本级和区、县(市)帮扶中心,必须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财会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帮扶中心,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帐,按月填写统计报表,报送本级工会保障部门。工会保障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为下年度财务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应当按照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工会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的帮扶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帮扶资金全口径的年度预算,内容包括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以确保本级财政和工会经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须在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开支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年度帮扶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部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当地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应根据当地财政的有关要求使用。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实名制方式。帮扶资金的发放均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帐帐、账款、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做好帮扶资金账务处理工作,每年应当编制中央、省市和本级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

第五章  帮扶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对帮扶资金实行监督。市总工会成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市本级和区、县(市)帮扶中心实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要把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并依据帮扶资金收入预决算报表,对资金收入、支出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总工会经审部门每两年要对区、县(市)工会帮扶资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报告提交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区、县(市)总工会经审机构要对本级帮扶资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报告报市总工会经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0日前,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总工会应将本地区帮扶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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