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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扶贫 解困帮扶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9-1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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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总工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哈工联发[2013]1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局(总公司)工会;市直属企业和省属在哈企业工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总工会等十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将《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总工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3年8月21日

 

 

 

 

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十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领导小组对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负全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第三条  我市扶贫解困帮扶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相互配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帮扶与全面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

第二章  政策制定

  第五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涉及困难职工帮扶政策的落实。同时,倡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制定出台涉及困难职工帮扶政策措施。

第三章  帮扶对象

    第六条  界定标准。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的界定工作。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城市低保”标准30%以内,或者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认定为“困难职工”, 纳入《全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城市低保”标准10%以内的为“特困职工”。

    第七条  《特困职工证》的办理。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排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进行建档登记,并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同时,要根据排查的情况,及时充实、调整和修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对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由所在单位工会为职工申请办理《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证》由市总工会统一核发,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章  帮扶措施

  第八条  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采取各种办法了解掌握招聘信息,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根据困难人员特点和愿望,联系安排技能培训,提供资金支持,协调落实创业贷款。

  特困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就业援助。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全部纳入到就业援助范围,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基层平台对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调查。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公示认定,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台帐》。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对于中青年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使其尽快就业;对于有一定技术特长的就业转失业就业困难人员采取与专业岗位对接的办法,发挥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状况,帮助联系或提供相应的社区就业岗位。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对已就业人员通过开展回访活动,帮助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

  市和区、县(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通过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招聘会和日常招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愿望的困难职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采取专业技能面授、自学与理论知识多媒体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学员的实际要求,采取循环滚动式开班,即白天、晚上、双休日随到随学的灵活方式,让学员自由选择,学会为止。针对市区内和偏远地区学员,分别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培训方式,以“流动式、就近式、所需式、免费式”的培训方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培训不便的困难,保证他们都能安心、方便参加培训。

  市总工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对从事个体经营者经审核认定符合担保条件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市总工会担保中心、市就业局与经办银行联合调查、审批后,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办理程序为: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推荐、复审调查、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抵押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最后由哈尔滨银行利达支行在接到担保中心出具的《同意担保函》后,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小额贷款。

  第九条  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规定程序和标准,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和划拨一定额度的困难职工生活救助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为日常救助和节日期间送温暖慰问等活动提供支持。

  工商部门对特困职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持相关证明免收个体开业登记费。

  哈尔滨元申广电对特困职工或家庭办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户每年减免30%的优惠。特困职工在办理数字电视时需提供《特困职工证》原件、户籍证明原件(特困职工必须为机主)、身份证原件,初次办理需要提供房产证或相关的购房证明原件。特困职工可直接到哈尔滨元申广电各营业厅办理。

  各级工会通过发放救助金、发放生活必需品等方式,进行经常化的长效救助。市总工会按年度统一发放特困职工家庭水、电、气补贴,自来水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管道煤气(瓶装液化气)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电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特困职工或家庭在市工人文化宫观看电影免收门票、在市工人江上体育俱乐部冬季冰上娱乐项目每次优惠50%。

  太阳岛风景区每年6至9月份对特困职工游览太阳岛实行免费。游览办法是各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需提前两天与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联系,统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特困职工家庭凭《特困职工证》和身份证免费入园,事先要确定好游览时间、人数、领队、集合地点。

  相关部门对符合当年市政府供热保障政策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供热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供热保障政策。

  各企业要建立完善帮扶救助制度,在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先行救助。本产业、本企业难以解决的,上报上一级工会救助。各级工会和各企业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帮助符合当地救助标准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工会帮扶中心管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第十条  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职工的医疗负担。符合《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助。

  特困职工到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里区人民医院就医,挂号时出示《特困职工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享受挂号费和诊查费免收待遇;住院患者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出示《特困职工证》享受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给予26种外科疾病单病病种优惠。

  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光明健康行动”、“医疗援助系列行动”、“女职工医疗专项行动”,帮助困难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组织动员企业工会开展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将患重大疾病职工纳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特困职工所在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职工的医疗义务,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协助帮扶对象家庭中符合助学条件的,纳入 “金秋助学”、“国家助学金”、捐资助学等活动中来。提倡创新就学援助方式方法。教育部门和各级工会要继续发挥在教育帮扶方面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爱心助学、扶困助学、金秋助学、“一帮一”结对帮扶等形式为特困职工家庭提供资助。

  市总工会“金秋助学”活动每年对困难职工家庭当年考入大学本科的子女给予3000元助学帮扶。申报程序:申请人持《录取通知书》、户口、家长和学生《身份证》向本单位工会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后,报主管工会审核。主管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申报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发放助学资金。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全免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省市财政拨款)幼儿园酌情减免保教费。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市属公立学校(高中、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

  中职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为:(1)提出申请。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已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2)初审公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初审结果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报批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4)组织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是: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经过申请、评审、公示的程序后,普通高中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程序是:(1)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说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意愿等。(2)评审、公示。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发放。国家助学金经过申请、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特困职工给予救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特困职工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城市拆迁对象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都能获得及时、合理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围: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特困职工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的,特困职工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申请: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等待遇,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刑事诉讼须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交的材料:特困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特困职工证、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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