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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的意见
  • 作者:admin 2015-09-1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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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保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地)、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帮扶中心的工作职能

  (一)继续实施好帮扶中心“窗口”的基本职能

  生活救助:继续以帮扶困难职工群体基本生活为重点,强化对生活特殊困难和突发事件致困的职工家庭的日常帮扶和即时救助;继续做好春节和重大节日的“送温暖”工作;有条件的帮扶中心可以加大实施“项目化救助”(即开展以帮助解决某一类特殊困难职工的帮扶项目)力度。

  金秋助学:继续开展以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大学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活动,逐步扩大活动范围,努力实现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全覆盖;适当加大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阶段的帮扶救助力度。探索多样化的助学形式,逐步推进助学活动的社会化。要将以帮助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就业行动”作为金秋助学活动的有效延伸,充分利用工会联系各类企业的优势为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推荐他们优先就业;充分利用工会的就业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援助。

  医疗救助:充分利用工会的帮扶救助网络做好国家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职工互助医疗活动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对已享受医疗保障政策后医药费负担仍然比较重的困难职工)的救助标准;要积极开展以联系确定困难职工定点医院减免医疗费、为困难职工提供优惠的定点药店、开展义诊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医疗救助。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要充分发挥工会自有培训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本地区工会系统的培训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或委托培训,逐步形成以“订单式”、 “定向式”委托培训为主导,热门技术人才贮备培训为补充,实现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品销售相对接的培训和扶持就业的“一体化”模式。工会自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各类中介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扩大用工信息的共享和联网范围,在本地区力争实现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就业服务机构联网,要积极探索跨地区的劳务输入和输出的协作。

  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利用现有帮扶网络开展普法宣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的作用,通过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一批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为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拓展帮扶中心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对困难职工帮扶向对全体职工服务的职能转变。

  各地帮扶中心要积极拓展服务项目,逐步将“农民工服务窗口”及“心理咨询服务”项目作为帮扶中心的基本设置,对于有条件的帮扶中心要在实施好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基础上,将现有的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以及就业援助等服务项目向全体职工开放,各地帮扶中心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能力和职工的实际需求增设其他服务项目,帮扶中心职能拓展后,可以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服务中心”两块牌子。

  (三)拓展市、县帮扶中心对下的联系和指导职能。

  各地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市(地)、县(区)帮扶中心,街道(乡镇、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帮扶站(点)三级帮扶网络建设,市、县帮扶中心需强化联系协调、组织指导职能,逐步理顺各级帮扶中心(站点)的关系和差异化定位。

市、县帮扶中心要在行使本级帮扶中心“窗口”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履行对下服务协调具体职能:

组织辖区内所属帮扶站(点)统一开展帮扶救助活动;

  对辖区内所属帮扶站(点)派送帮扶资金、物资;

    指导核查困难职工档案的动态管理,审核区域内所属帮扶站(点)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基础资料并给予救助;

    针对辖区内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帮扶救助项目。

  二、进一步加强帮扶中心的平台及帮扶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帮扶中心硬件建设的功能性

  1、市、县帮扶中心的建设标准要适应帮扶中心职能的需要。

  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到标识统一(以工会会徽为统一标识)、场所便利、功能完备、人员稳定、档案齐全、资金到位。

  市(地)帮扶中心办公地点需为工会自有产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 并位于当地较为繁华地段、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县级帮扶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社区建帮扶站(点)要有办公场所。

  2、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帮扶超市的补充功能。市、县帮扶中心要根据当地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探索适应本地需求的“帮扶超市”运行模式。要充分论证以捐赠旧生活用品和衣物为主要来源,以部分生活必需品发放为补充的传统“帮扶超市”的适用性。积极探索和借鉴市场化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领域,与商业超市、商业医院、商业药店等单位联合建设爱心超市、爱心医院、爱心药店等,把增强客源、奉献爱心、提升社会美誉度作为协商条件,争取让利。帮扶中心借助其商品种类多、货物周转快、商业网点便捷等优势,使困难职工既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又方便选择救助物资,使爱心超市真正起到缓解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帮扶中心的队伍建设适应性

  市、县帮扶中心人员建设要适应帮扶职能拓展的需要。各级工会要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吸引和选拔政治素质好、知识层次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帮扶中心工作岗位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使用公益性岗位以补充帮扶中心人员的不足。

市(地)帮扶中心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县帮扶中心不少于3人,其中工作人员专职不可少于1人;社区帮扶站(点)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三、进一步做好帮扶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一)积极拓展帮扶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

    1、市(地)帮扶中心配套资金要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与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没有达到1:1匹配比例的市(地)要积极争取增加配套资金预算额度;市(地)工会每年要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帮扶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工会年度经费预算。要推动所属县(区)帮扶中心和各级帮扶站(点)的帮扶资金筹集力度,力争达到市(地)筹集帮扶资金总额与当年拨付本地中央财政资金额度相等。

    2、县帮扶中心在保证本地财政帮扶资金投入不少于10万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按省级及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拨付总额1:1比例匹配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3、基层帮扶站(点)或帮扶超市要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提高直接服务困难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对帮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健全六项帮扶制度。市、县帮扶中心要不断完善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会帮扶中心日常六项帮扶(即:生活救助、助学、医疗救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法律援助)资金发放标准的政策依据。

  2、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各地工会的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各司其责,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困难职工身份审核、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及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3、要进一步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黑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依档帮扶、救助档案实名制管理。已在帮扶中心建档且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以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将帮扶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困难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4、进一步加强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由市(地)级(含)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由县级(含)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市、县总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地方总工会每年要按时编报全口径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市(地)、县财政配套的帮扶专项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

  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账,按月填写同级报表,定期报送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5、进一步加强帮扶资金的监督。各级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监管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级工会经审部门要对市(地)及相关产业的帮扶专项资金每年全面审计一次,市(地)及相关产业的工会经审部门要对本级及所属县帮扶专项资金(全口径)每年审计一次,审计情况提交本级工会帮扶专项资金监管领导小组。

  四、进一步加强帮扶中心的信息管理

  (一)强化对特定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救助。

  各地帮扶中心应把低保边缘户作为帮扶的重点,对于困难职工中低保户的帮扶救助应在加大核查力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避免重复救助。

  (二)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为逐步推进档案内困难职工的普惠帮扶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困难职工档案的核查及动态管理,逐步完善困难职工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当职工生活出现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中的困难时,可向基层(企业、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 

    审核: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建档:经初审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由基层工会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提交上一级工会审核。

    审批:县(区)总工会或直属工会在授权提交时需核查进入档案的职工是否符合标准,然后向上一级工会提交。

进入帮扶信息网:市、县(区)总工会对辖区内困难职工具有终极管理职责。档案录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年度困难职工档案的动态管理,上级工会负责对上报人员的信息逻辑性及标准审核。

  (三)进一步完善困难职工救助档案的录入管理。

  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发放要即时录入救助档案,每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务必于第二年上报中央财政决算报表之前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当年的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务必于第二年上报省级财政决算报表之前录入完毕,并以管理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中“中央、地方帮扶专项资金情况”下的六项帮扶项目模块的汇总金额及人数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做到财务账目、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救助档案汇总与当年资金决算相符。

 

                            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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