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 工审会字[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印发实行。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⒈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⒉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⒊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⒋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⒌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⒍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⒈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⒉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⒊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⒋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⒌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
⒍补助下级支出(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⒎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⒏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⒈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⒉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⒊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⒋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⒌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订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