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审计法》和《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市总经审委员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由市总经审办公室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入。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所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
(一)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二)全部会计账簿、凭证;
(三)市总财务部拨款批复(或凭证);
(四)其他有关财务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资料。
第七条: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八条: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实施认证手续。
(三)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在实施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修改,形成审计报告。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一个月内报市总经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