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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工会互助会与困难补助制度
  • 作者:admin 2016-09-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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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5月,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出:在私营企业试行劳资集体合同,以调整劳资关系,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而后,市总工会派出工作组到新华印刷厂、福生铁工厂、新阳木材厂进行签订劳资合同的试点工作。经过组织劳资双方学习政策,反复协商,就劳资双方在企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劳方尊重资方的财产支配权、生产经营权、雇用与解雇职工权;资方承认劳方有劳动休息权、政治活动权,享受工厂福利权和工会的监督权。劳资双方还对企业的工资、工时、津贴、伙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会活动等项目达成了具体协议,双方签订劳资合同并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生效后,在组织生产、企业管理、生活安排等方面有章可依,保障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减少了劳资矛盾。试点推开后得到各业职工和资方的认可,于是由行业工会和资方的同业工会出面,组织同行业劳资双方代表召开劳资协商会议,讨论与签订行业劳资集体合同。经过反复协商,铁工业、木材业、针织业、印刷业、麻绳业、中药业、油坊业、旅店业、胰蜡业、染业、鞋业、浴业一批行业劳资集体合同于1949年先后签订,并于1950年4月前由市劳动局批准。此后,面粉业、造纸业、纺织业、鞋帽业、安瓶业、胶鞋、理发、食品、山海杂货、粮米加工等行业也相继于1950年初签订了劳资集体合同。1950年6月,全市34个行业、1539个企业签订了劳资合同。

  劳资合同的主要条文,体现了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和劳动保险的基本内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协议,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依据。印刷业的劳资集体合同在劳保与福利一项中规定:“资方应依其经济条件,在可能范围内,对职工工作的安全与卫生设备逐渐改善。职工因公负伤,医疗、宿、膳费全部由厂方负担,工资照发;因公残疾,但还能作较轻工作者,资方须留厂任用分配适当工作,按原薪发给。因公致残后不能工作或死亡者,应申请劳动局协议办理之。”、“职工因病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可给予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者发给全薪;1个月以上到3个月者,发给半薪;3个月以上者停薪留职,留职半年为限。厂方应备一般药品以备急需。”“职工死亡时,资方可根据经济能力及营业情况,给予2个月至8个月实际工资的丧葬费或抚恤金,此后工厂采用职工时,其子弟有被雇用之优先权。”“老年职工如因体弱或有病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职时,应视工厂情况及厂龄,劳资双方协商给予适当之酬金。”“女职工产前产后给假45天,3个月以下小产给假15天,3个月以上者,给假30天,发给实际工资。乳儿哺乳每4小时一次,每次15分钟至20分钟。哺乳期以一周岁为限”。劳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改善了劳资关系,使清算斗争和分红斗争过于紧张的劳资关系趋于正常,保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时效一般持续到公私合营。

  1948年6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大纲》试行草案。这个草案曾在5月间召开的市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过,代表们对草案投了赞成票,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草案十章四十六条对劳动者权利义务、工时与工资、雇用与解雇、劳动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8月在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上介绍这个大纲时,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情称赞,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法规。哈尔滨市总工会为贯彻这个法规,发动职工同资方签订了劳资合同,依法处理了多起公企行政领导、私企资本家侵犯职工权利的事件,维护了法规的尊严和职工的权益。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工作由工会劳动部执行。工厂企业劳保委员会受产业工会劳保委员会和东北总工会领导。劳保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本厂可以决定的劳保问题;讨论批准职工享受劳保待遇问题;部署、检查、汇报劳保工作。1949年7月,全市登记实行劳动保险的工厂企业36个,登记职工7107人,由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7553人。1950年为完善工会的劳保工作组织,开始在工会小组设劳保干事,负责对病伤职工的慰问,调查职工享受劳保待遇的有关事宜。企业工会建立劳保基金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劳保基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到年末登记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64个,享受待遇的职工20435人,支付劳保基金4136736分(工薪分)。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是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机构,当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78个,享受待遇职工32983人。1953年1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正,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待遇。1954年6月,政务院决定,劳动保险工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由劳动部管理的劳保业务移交全国总工会。7月26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原由市劳动局管理的劳保业务,全部移交市总工会管理,有关劳动保险工作事项,统一到市总工会办理。对此,市总工会召开了劳保干部专业会议,举办了劳保干部培训班,重新学习劳动保险工作方针和劳保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险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根据需要和可能创办集体福利事业,对各项劳保待遇及时支付的原则,对疗养事业(营养食堂、疗养所等)进行了整顿;对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进行检查登记,建立了劳保待遇证制度;对劳保金的交纳、支付情况作了清查;总结交流了防病防伤、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提高出勤率的工作经验。年末,全市有112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享受劳保待遇职工124130人。企业拨出劳动保险金152亿元(旧人民币,下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350亿元,其中医药费250亿元,病、伤、产假工资82亿元,福利事业经常费18亿元。领取生、老、病、死、伤、残各项待遇的职工及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达15万人次。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再次扩大实施劳动保险的范围,商业、外贸、粮食、水利、石油等系统的国营企业先后被纳入。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达213个,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141032人。1958年大跃进期间,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达到318100人。1959年刮起了工会消亡风,1960年起市总工会承担了市委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的职能,工作部门合并,产业工会撤销,劳动保险工作虽没中断,也只能维持支付的现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保险工作一度无人管理,后归政府劳动部门管理。1973年市总工会恢复后,没有恢复对劳动保险工作的管理。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劳动保险业务进行督促检查,受理职工申诉,关心病伤职工。各级工会按业务分类把劳动保险工作和职工生活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安排。

  营养食堂是实行劳动保险后,由工厂企业为病伤职工恢复健康办起的第一个劳保事业。营养食堂多数安排在职工食堂的一室或一角,伙食标准高于普通职工伙食一倍左右,从劳保基金中补助二分之一。在营养食堂就餐的病伤职工,需有医生诊断、厂劳保委员会批准,有的企业营养食堂对劳模、先进生产者开放享受病伤职工待遇。这种简便的劳保事业,对职工恢复身体健康,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54年整顿劳保事业停办后没有恢复。卫生保健所(站)是实行劳动保险初期在工厂企业发展起来的劳保事业。1949年全市有17所,1954年发展到90所,1958年达114所。卫生保健所(站)主要是向病伤职工进行简单现场医疗,帮助重伤病号安排医院治疗;宣传防病防伤和卫生常识,后又增加了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提供计划生育用品。保健所(站)一般设医生1至2名,护士若干人,经常深入车间、宿舍访病访伤,宣传卫生常识,对工厂企业卫生设施提出改进意见,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六十年代末,大部分工厂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职工医院或医务所。

  1949年6月11日,市政府设公企职工医院,主要为实行劳保的公企职工进行医疗服务。1950年公企职工医院划归市总工会领导,后改名为工人医院。1954年市总工会用劳保经费5亿8千万元(旧人民币)为医院购了新址,增设了病床,扩大了门诊。1955年划回市卫生局领导。

  1949年召开的市第三届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了建立职工互助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指出:“实行工人间的互助,以工人自己的力量,解决自己的困难,谋取工人福利,加强工人阶级的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大会选举市互助委员会,责成市总工会劳保部负责日常工作。1950年初,劳保部制定了互助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互助金的来源:(1)会员交纳;(2)集体福利事业收入。当年筹集互助金35646万元(东北币),为383名特困职工解决了困难。1951年基层工会广泛开展组建职工互助储金会工作,基层互助会以自愿为原则,会员每月储金1元,多储不限,储到占本人月工资的50%为准,自愿多储者其超过部分可随时提取。1954年职工互助会有较大发展,参加的职工达54284人,储金22亿元(旧人民币),当年有15548人得到了互助。1959年全市职工互助储金会发展到763个,入会职工59万人,储金1667180元。1962年市总工会提出互助会达标要求:(1)参加互助会人数占职工总数的80%;(2)每人储金20元。1964年全市参加互助会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9%,储金334万元。哈尔滨职工互助储金会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重视,全总生活部于1964年4月派工作组到量具刃具厂、亚麻厂等单位检查互助会的工作并帮助总结经验。亚麻厂当年有职工2746人,建立了28个互助会,入会职工2394人,占职工总数87.1%;互助储金52764元,平均每人储金22元,当年从互助会借款的职工7812人次,借款金额累计173694元。由于职工能坚持按期还款、有困难再借的原则,使互助会的储金能达到三个月周转一次。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说:有了互助会,过日子有了依靠;生活无困难的职工说:离开互助会,生活就不好安排;生活较富裕的职工说:参加互助会,不仅是帮助别人,也方便自己。互助会成了职工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组织。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互助会自行解散,有的勉强维持现状。1978年后,互助会开始由以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转向帮助职工购置高档商品;由按规定交纳互助储金为主,转向自愿交储带有储蓄性质的基金;由限制借款数额、还款期短为主,转向按需借款,放长还款期限;由工厂企业统一建立为主,转向以科室、车间、小组自办为主。互助会注入新的活力以后,储金实力大增,被职工称为无息贷款的“小银行”。1980年全市有互助会1525个,参加人数385170人,储金达9013218元,平均人储金23元。以后的五年发展比较平稳,1985年统计,全市有互助会2119个,有519609人参加,储金为8565687元,人均储金16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职工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家庭有了较强的储备能力,互助储金会发挥作用的范围越来越小,建立互助会的基层和参加的人数均有下降,而人均储金额则有上升。1990年全市有互助会1233个,参加互助会的人数450644人,储金839万元,人均储金18.60元。

  1953年初,各基层工会根据市总工会“要主动关心会员困难”的指示精神,对职工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712户(包括1—8级生产工人、职员、技术、医务、警消、勤杂人员,家庭总人口3409人)职工生活调查,全月工资收入安排必要支出外尚有结余的占13%;略有余款的占22%;全月工资收入不足以安排好家庭生活占65%。生活困难户中有三种情况:其一,能勉强维持全家最低生活水平的占18%;其二,换季、子女上学需要补助的31%;其三,入不敷出需要经常补助的占51%。就是说,在712户中有236户需要经常补助,占总户数的33%。据此,市总工会决定从会费中提出20—40%的经费作为职工困难补助费,不足部分从企业福利金、奖励金中提取。1954年全市支出职工的困难补助费178430元,为6525户困难职工解决了燃眉之急。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生活困难状况有所改变,但仍有10%左右的职工需要给予经常性困难补助。1961年9月对职工生活状况的调查表明,有10%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10元以下,最低的仅5元,尚有25%的职工过冬换季有困难,遇有意外支出尚需借贷。鉴于此,市总工会同商业部门,对职工过冬物资进行了积极安排,工厂企业从多方筹借困难补助费帮助困难职工购买过冬物资,工会组织积极分子把冬煤、冬菜帮助职工运到家,将补助的棉衣棉裤送到家。1962年市总工会对过冬有困难的职工进行实物补助,有178500名困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5%)得到棉布489100尺、棉花176000斤、秋衣裤169000件,有55800人(占职工总数15.5%)得到补助金156万元,人均28元。1963年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共同签发了《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暂行办法》,此办法确定的补助范围是:(1)对维持不了当前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给予经常性补助;(2)对职工或家属因病、死亡及遭受意外灾害,本人无力解决的,给予临时性补助;(3)对换季、过冬有较大困难的,给予季节性补助。经费来源是:(1)企业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不少于30%,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提取不少于60%;(2)从企业奖励金中(财贸系统利润留成)提取不少于20%;(3)从工会会费中提出20—40%。由工会统一掌握,平衡使用。此后,对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纳入了工会的经常工作,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中断。

  1978年恢复了对困难职工的补助工作,各级工会拨出专款帮助解决职工换季、过春节的困难,保证困难职工过冬有棉衣、春节吃饺子。1979年市文教工委用工会困难补助费帮助有条件从事养殖、种植业的农村老师,开展家庭副业生产,自力更生解决生活困难。1983年轴承厂工会从困难补助费中拨款3万元,作为扶贫贷款,扶持26户长期困难补助户发展家庭副业生产。他们利用各自的条件,办起了养殖业,年内取得了明显效益。1984年3月,市总工会分别在轴承厂、朝阳乡中心校召开职工扶贫现场会,参观职工的家庭副业,推广他们的经验。1985年,市总工会与7个区工会、沙河铁厂工会签订扶贫协议。由市总工会贷款,工厂工会负责扶持177户生活困难的职工发展家庭副业,当年脱贫。市总工会又拨出214000元,从银行贷款170万元,作为扶贫专款,帮助基层工会开展扶贫工作。年末,全市有3039户困难职工脱贫。1990年,市总工会第三产业办公室的扶贫基金有733万元,帮助基层工会兴办经济实体107个,安排富余人员、待业青年、困难职工家属1564人,资助贫困职工3949户办起了家庭副业,有3764户脱贫。当年,全市有523个基层工会开展了扶贫工作,被扶持的职工17923户,有11150户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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