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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集体(双保)合同制度
  • 作者:admin 2016-09-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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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10月,第一届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 哈尔滨总工会工作纲领 》提出“在公营企业中工人应该参加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民主管理。1947年1月,哈尔滨电车厂率先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11名职工代表当选为工厂管理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决策。市总工会在全市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到1947年末,全市有29个公营企业建立工厂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依靠群众办厂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管委会委员由职工选举产生,由9人或11人组成。工会主任和行政领导参加管委会,一般由行政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管委会讨论决定工厂企业的大政方针、工作计划、审核预算决算及人事的任免等。管委会的职权由行政执行,工会进行监督,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决策。1948年,市政府颁布《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 》 规定:“在公营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由经理或厂长、工程师及生产中其他负责人和工会在工人职员大会上所选出的代表(相当于其他委员的数量)组成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为工厂或企业的领导机关,由经理或厂长任主席,讨论并决定有关工厂或企业管理和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全市各公营工厂企业建立管委会后,通过召开工厂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的形式,进一步扩大民主化管理,职工群众按生产、工作部门和一定比例人数的规定,选出代表参加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各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在推行民主管理中做了具体组织工作。厂管理委员会在依靠工人管理工厂企业、团结技职人员、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和领导民主作风、克服和防止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思想和劳动生产积极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行企业民主管理打下了基础。

  《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规定:为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调动公与私、劳与资双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要求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全市公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同企业管理者按照劳动条例的规定,以工厂企业为单位,双方签定了包括职工劳动条件,职工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内容的集体合同,并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成为集体契约,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条件适用于全企业所有职工,不论其是否参与合同签订,也不论其是否是工会会员,都须一律遵守合同。1949年9月,私营企业中少数较大的企业以厂为单位,劳资双方也签订了集体合同。多数小而分散的私营企业,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工商联合会按行业分期分批地组织签订了劳资集体合同,内容基本与公营企业合同相同。1956年,随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各工厂企业把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到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在讨论落实国家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同时,也讨论落实集体合同中的工资奖励、集体福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然后由工会组织代表全厂职工同企业厂长签订集体合同。市总工会总结交流了哈尔滨车辆工厂签订集体合同与检查集体合同执行的方法和哈尔滨市亚麻厂集体合同的经验。1966年企业停止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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