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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 作者:admin 2015-07-1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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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提高沐浴场所卫生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污染源:是指造成沐浴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顾客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茶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操作规程:是指沐浴场所在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序和详细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采购、储存、更换、洗涤、消毒以及场所环境、设施的管理、维护、消毒等内容。

  (四)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五)危害健康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氯气中毒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

  (一)沐浴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围25m内不得有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其工程选址、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单位总平面布置图、用水净化消毒装置、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内外环境 

  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病媒虫害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布局及设施要求

  (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男女厕所、洗涤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各功能区的位置要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二)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锅炉的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室内的沐浴场所必须安装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池浴间和盆浴间必须设置淋浴喷头。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三)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和座椅,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箱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四)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五)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的不透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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