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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总工会等十部门《关于 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 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作者:admin 2015-09-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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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厅字〔2013〕10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总工会等十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

 

 

关于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活动,建立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协作联动的帮扶机制,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维护困难职工各项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市实施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作联动,统筹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使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坚持重点帮扶与全面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困难职工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在收入分配、劳动、社会保障、精神文化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使困难职工经济和社会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原则。主动开展帮扶救助活动,及时掌握困难职工的思想生活状况,认真分析困难职工的需求,科学安排帮扶工作的建制方式和重点内容,努力实现各项帮扶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帮扶工作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扶贫解困帮扶工作整体水平。

  三、建立完善各项扶贫解困帮扶机制

  (一)建立完善困难职工动态管理机制。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的认定工作。按全国总工会统一标准,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城市低保”标准30%以内,或者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认定为“困难职工”,纳入《全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城市低保”标准10%以内的“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为“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为其办理《特困职工证》。

  各级工会要建立日常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困难职工申报、调查、公示、审批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变化报告、复查、解困等管理工作,每年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一次审核。

  (二)建立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就失业登记证》,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提供有关税费减免、发放小额贴息贷款、方便简化开业手续等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帮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子女列为优先推荐就业对象,积极探索协商安置与市场就业相结合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新路子。

  各级工会要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企业帮扶站点)作用,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就业服务。市职工大学要对困难职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市总工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作用,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增强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自救能力。

  (三)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区县(市)工会和市总工会三级生活救助联动机制。各企业要建立职工帮扶服务站点,在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先行救助,本产业、本企业难以解决的,上报上一级工会救助。各级工会和各企业要全面掌握所在单位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帮助符合当地救助标准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工会帮扶中心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规定程序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各级工会要筹措送温暖资金,通过发放救助金、发放生活必需品等方式,进行经常化的长效救助。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和划拨一定额度的困难职工生活救助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为日常救助和节日期间送温暖慰问等活动提供支持。工商部门对特困职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持相关证明免收个体开业登记费。各相关部门要将符合当年市政府供热保障政策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供热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供热保障政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对特困职工家庭给予有线电视收视费用每户每年减免30%的优惠。

  对特困职工家庭的自来水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管道煤气(瓶装液化气)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电费每户每月补贴5元,由市总工会按年度统一发放;特困职工到市属工人文化宫观看电影免收门票,工人江上体育俱乐部冬季冰上娱乐项目每次优惠50%;每年6—9月份,太阳岛风景区对各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统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特困职工游览太阳岛,凭本人身份证实行免费。

  (四)建立完善医疗救助机制。符合《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仍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助。

  特困职工到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里区人民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住院患者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给予26种外科疾病单病病种优惠。  各级工会要积极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积极开展“光明健康行动”、“医疗援助系列行动”、“女职工医疗专项行动”,帮助困难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组织动员企业工会开展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将患重大疾病职工纳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特困职工所在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职工的医疗义务,给予关心和帮助。

  (五)建立完善教育救助机制。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全免学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市属公立学校(高中、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省市财政拨款)幼儿园酌情减免保教费。教育部门和各级工会要继续发挥在教育帮扶方面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爱心助学、扶困助学、金秋助学、“一帮一”结对帮扶等形式为特困职工家庭提供资助。市总工会通过“金秋助学活动”,每年对特困职工家庭当年考入大学本科的子女给予助学帮扶。

  (六)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特困职工给予救助。将住房困难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照顾。特困职工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且属市政府重点工程或城市拆迁对象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七)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法律援助社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都能获得及时、合理的法律援助。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应援尽援、尽援优援”,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实施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程领导小组为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工商、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司法部门人员组成。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承担的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社会保障部。

  (三)做好工作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帮扶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难点问题,加强沟通和衔接。市实施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交流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全市困难职工扶贫解困帮扶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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