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使用帮助 哈工导航 哈工问卷
职工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作者:admin 2015-07-21 16:42
  • 阅读(5445) 评论(0)

 

 

案情简介

 

  职工杨某是镇江市区一家机械公司的一线职工,工作岗位是模具工。杨某的工作是技术活,也是力气活,干活时常常油污满手,一天下来,也不知道出多少汗。在职工多次呼吁下,也是为了留住职工,2013年,这家机械公司在厂区内新建了职工浴室,杨某与其他一线职工一样,下班后都会去洗个热水澡,换身衣服干干净净回家。

  2014年5月的一天,杨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杨某图省事,没有穿拖鞋,加上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杨某被确诊为左侧胯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向这家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公司态度一直很暧昧,经过多次催问,公司给杨某的答复是:杨某下班后洗澡受伤,纯属个人不小心造成;单位建有免费浴室,是一项职工福利,而且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职工下班后一定要洗澡清洁;杨某的受伤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区域,因此杨某下班后洗澡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杨某则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又脏又累,下班后洗澡与此密切相关;自己在公司专门为职工建立的浴室受伤,可以说完全因工作而受伤,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是处理个人卫生,于情于理公司都应该帮助自己申请工伤。双方多次理论,公司方一直不肯让步。伤愈出院后,杨某找到镇江市总工会请求帮助。

  那么,职工下班后洗澡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分析

 

  职工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下班后洗澡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

  一、如何界定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如何界定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呢?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虽然不是直接性的工作,但这类活动对于即将开始的工作或后续的工作是必需的,且存在一定的职业危险,故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必然联系,或者说是从事主体工作所必需的,是主体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应认为是工作时间,所占据的场所应认为是工作区域。

  二、下班后洗澡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至少要具备三个要件:1.工作时间前后;2.在工作场所内;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只有这三个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才能将劳动者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对照这三个要件,我们来分析一下职工下班后洗澡受伤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看职工洗澡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前后;其二,要看职工去洗澡的浴室是否建在厂区范围内,或是否专门为方便职工下班后洗澡所建;第三,看洗澡这一行为与主体工作之间的关系,看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工作结束后的洗澡都属于收尾性工作。只有那些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工作后有必要洗澡的,如矿工、接触粉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以及体力劳动者等,工作结束后的洗澡才属于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也就是说工作结束后没有必要必须洗澡的,如不接触恶劣环境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后的洗澡,就属于单位的一种福利,而非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则洗澡中的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下班后洗澡受伤是否属于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本案来看,杨某在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虽属于个人不小心,但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在本案协调中,镇江市总工会向该机械公司指出,杨某从事的属于苦脏累的工作,工作结束后去单位浴室洗澡,已成为杨某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工作的必须过程之一,属于收尾性工作。所以,杨某下班后洗澡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条件。该机械公司认为杨某下班后洗澡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区域,是对工作时间和区域的片面理解。通过镇江市总工会的沟通协调,该机械公司意识到自己做法的不妥,答应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对杨某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和兑现。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来源:中工网-工会信息

 

相关标签

区县市总工会子网站

道里区 | 道外区 | 南岗区 | 香坊区 | 平房区 | 松北区 | 呼兰区 | 阿城区 | 双城区 | 五常市 | 尚志市 | 巴彦县 | 宾县 | 依兰县 | 延寿县 | 木兰县 | 通河县 | 方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