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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推“痛经假”真是为女职工好吗?
  • 作者:admin 2016-09-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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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痛经假”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虽然如此,这些年来相关的配套政策并未达到足以支持其适用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推出“痛经假”,略显仓促,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客观地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仅产假、哺乳假就已经对女性的求职地位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想必用工单位更加会对女性劳动者忌惮三分,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制推行一个“痛经假”,是否会进一步恶化女性求职者的求职环境?

  “痛经假”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正常薪水支出,另一方面是工作岗位空缺无劳动产出,企业用工成本上升,虽然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但将每年二十几天痛经假造成的损失完全交由企业承担仍显过重。如此,企业对女性求职者“忌惮三分”实属自然。

  另外,对“痛经假”讨论的落脚点应该集中在“痛经”而非“女性”上,将“痛经假”赋予女性,不过是痛经这一生理现象仅反映在女性身上而已。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而痛经,可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依旧属于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权益保护范畴,依照《劳动法》照样可以获得保护,单独列出,多此一举。

  而且,因为痛经并无明确衡量标准,若是一些女性职工“无经也休”“不痛也休”,就可能构成对权利的滥用,不仅会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也有违“痛经假”实行初衷。

  根据网上调查,有近四成的网友认为实行“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场人士的歧视,“痛经假”无需单列,实在无法忍受可以按病假处理。这或许是当前配套政策未能达到条件的情况下,比“痛经假”更务实的女性权益保护路径。(韩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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