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劳动报
问:公司工资何时发放能否由老板说了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劳动报酬”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报酬的标准及发放形式、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可参照双方之间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总而言之,不能够由老板罔顾合同约定,单方说了算。
问:假使公司要延发工资,要经过何种程序?
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或者资金短缺等情况。这就导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无力支付职工的工资。对于此类情况,新修订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因此,如果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延发工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需要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其次,最多只能延期一个月,最后必须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
现实生活中还有些企业不仅仅是资金周转困难,而是遇到经营性停工、停产的情况。如果碰到此类情况,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呢?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如果职工因为“双十一”影响到工作,是否能够对其进行处罚?
答:“双十一”是购物者的狂欢节,劳动者凌晨“血拼”后难免会影响白天的工作。更有甚者,凌晨“血拼”还不过瘾,在白天上班时间还偷偷上网购物,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如果公司发现职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双十一”固然是购物者的狂欢节,但是也要适可而止,以不影响白天工作为底线。否则丢了饭碗,商品再优惠也没钱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