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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百题问答
  • 作者:admin 2015-09-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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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具体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量的女干部等。

3、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为女职工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为女职工接受文化教育创造条件等。

4、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劳动法》等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是配合和监督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总称。《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也有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要通过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其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对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使女职工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7、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推动男女平等,促进我国女职工进步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其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发挥女职工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责任和成果。

  再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女职工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方面。

女职工作用的发挥,影响到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女职工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人类繁衍的重任,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着对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教育和培养。

8、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对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一是由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二是由于女职工除从事社会劳动外还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和子女教育等情况普遍存在,使她们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特殊压力。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9、什么是职工劳动保护?

  职工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它有利于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职工的保护;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10、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11、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12、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13、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女职工的各项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从目前看女职工劳动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劳动合同中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存在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二是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得不到改善。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生产一线女职工直接受到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气体危害;三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和夜班劳动,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为完成任务,有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被安排加班加点,有的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和哺乳时间,生育所需费用也难以得到保障;四是存在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随意、不规范,对职工要求苛刻,侵犯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二是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三是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即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高度重视女性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其担负人类自身繁衍重要职责、承担生育和哺育天职的特点,通过立法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原《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规定》将适用范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使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也能依法得到保护。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19、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等;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女职工了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污染、法规和标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劳动卫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学习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20、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等均做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污染保障。《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21、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是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此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患有重要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2、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通常为280天。女职工怀孕后,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根据《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2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是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作的临床检查。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孕妇身体各系统会出现一系列相应的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本身患有某种疾病不能适应妊娠的改变,则孕妇和胎儿都可能出现病理情况。通过产前检查,能够及早发现并防治合并症(孕妇原有疾病如心脏病)和并发症(孕期后发生的疾病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异常、确定分娩方式,对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因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4、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1)必须调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5、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

  夜班泛指在夜间进行工作和从事劳动时间,同时也指企业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轮作夜间生产的班次。1989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对于夜班做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之所以不得安排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因为人体生理机能活动白天以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是适应活动的状态;而夜间则以副交感神经活动占优势,适于休息和睡眠。夜间作业违反了这种生理节奏,将使疲劳增加,而连续夜班劳动更会因疲劳的积累而影响身体健康,可能导致体重下降、食欲不振、胃肠机能减弱、血红蛋白含量减少等症状。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本身生理变化,精神状态、胃肠机能等方面都比平常差,此时胎儿又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为了保证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参加夜班劳动。同时,为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能获得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为胎儿的健康发育创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期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27、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到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28、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路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上妊娠。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的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不单纯净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且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民族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对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0、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用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1、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的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2、女职工产假期满工作是否有恢复期?

  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当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

33、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这期间是法定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4、哺乳期满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可否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

  《特别规定》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限规定为1年。若哺乳期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时,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生育至哺乳期内,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承担着哺乳婴儿的责任,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对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6、企业是否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是企业为保护广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方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婴儿而专门设立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7、企业是否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检查?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还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子女的责任。所以女职工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和家庭,而且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民族的健康。因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38、为什么将性骚扰写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性骚扰作为性意义上的行为,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女性为最主要受害群体,它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造成心理伤害,使受害者有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害怕或者不信任他人;其次是使受害者性格发生转变,不愿与人交往;再次是影响受害者未来或现有的婚姻幸福。

  性骚扰对女性造成的心理伤害影响持久,为今后的生活埋下深深的阴影,已经成为当今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定,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的行为。

39、工作场所如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任何人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同时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规定严格的处罚责任;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窗口;张贴禁止性骚扰女职工的宣传画、警示牌,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

  其次,用人单位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接到女职工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同时,教育女职工自尊,鼓励女职工勇敢制止不良企图,并为女职工提供帮助。

  女职工则应保持警惕心理,做好预防工作,在劳动场所除加强自我防范之外,注意夏日着装;在集体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一旦遭受性骚扰,女职工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0、我国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两性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之一。促进两性和谐最根本的途径是给予女性平等的人格尊严,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2005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做出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期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做出规定?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生理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企业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方面等情况,权衡女性平等就业与健康保护的关系,对禁忌劳动范围不断开展研究和与时俱进地调整。

42、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43、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女职工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毒物,如铅、汞、镉等重金属,苯、正已烷、二氯化碳等有机溶剂,还有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如核与放射性物质、高强度噪声、电磁辐射、振动、超高温、超低温等;生物因素,如养殖、皮毛加工、林区作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还有超长时间、超强负荷、人机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职业危害;以及高新技术行业可能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

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强度指数。按劳动强度指数分别为为≤15、16~20、20~25、≥25,依次将体力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表示体力劳动的强度越大。

  《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5、过度负重对女职工健康有哪些不良影响?

  女职工负重劳动可引起腹压、盆腔压力增高,引起子宫后倾、子宫下垂、月经失调、痛经等,以上症状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休息得到恢复,但是如果长时间、过度负重可以导致严重的子宫脱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过度负重,还会造成盆腔血流不畅、淤血等,影响胎儿在子宫中的正常发育,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等。

另外,未成年人与青春期少女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过度负重 增加髋骨压力,影响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尤其易造成骨盆狭窄,影响其成年后的生育能力,所以未成年女性也不宜从事过度负重的劳动。

46、对限制女职工过度负重有什么规定?

  国家体力搬运重量限制标准(GB12330)规定,从事体力装卸、搬运工作,由于性别不同、负荷方式不同,对搬运负荷量的标准均有相应的限值标准。在搬、扛、推/拉三种负重方式的情况下,女性单次负重为10公斤、20公斤、200公斤。

  《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7、什么低温作业?如何分级?

  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你于5℃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低温作业分级依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1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作业。

48、什么叫冷水作业?如何分级?

  国家冷水作业分级(GB/144439)规定,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称为冷水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按操作人员实际接触冷水温度和冷水作业时间率将冷水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冷强度越大。冷水作业时间率是指在工作日内操作人员实际接触冷水作业的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

  《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49、低温和冷水作业对女性有什么特殊危害?

  水的导热系数(0.54W/mk)比空气(0.024W/mk)大20多倍。同温度条件下,接触水较接触空气时的体热损失更快,肢体容易受冷。女职工在月经期身体对寒冷反应较敏感,尤其是肢体末梢对寒冷的耐受力下降,感觉末梢对寒冷的耐受力下降,感觉末梢有冷痛或反射性引起全身冷感。

  冷水作业要易引起肢体末梢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致使关节部位、腹部受冷、子宫收缩,引起关节疼痛、手局部发生冻疮、妇女月经不调、痛经、白带增多等妇科疾病,可能对胎儿发育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当女性接触冷水作业时,应当加强防护措施。

50、女职工月经期间生理机能有什么变化?

  与男性相比,女性本身基础代谢低,单位体表面积的产热量低,体温调节机能差;另外,女性的总血量每千克体重只有67.2ml,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含量也相对较低,血液输送氧能力也较差。

  女性月经周期是在人体丘脑下部一垂体——卵巢轴的神经与内分泌的调节作用下发生的一种周期性生理现象。在月经期间女性的末梢血液循环受影响、基础代谢降低、耐寒能力下降,冷水、低温作业和强体力劳动容易引起内分泌失调、性激素分泌减少,会导致月经不规则、经量不稳定、痛经、闭经、不孕或者乳腺增生等,因此需要对女性加强保护。

51、高处作业如何分级?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按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米以上的作业。例如,建筑行业站在脚手架上劳动,脚底踩着部位距地面的垂直高度。按垂直高度分别为2~5米、5~15米、15~30米、30米以上四个档次,依次把高处作业分为一级高处作业、二级同处作业、三级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多见于建筑、桥梁等施工行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相对处于敏感期,体质相对也较弱,同时怀孕期间反应速度减慢,行动相对迟缓,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增高。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52、什么叫矿山井下作业?为什么女职工禁忌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井下(地下)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53、何谓密闭空间内作业?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所谓密闭空间内作业主要是指在贮存罐、贮存塔、反应罐、反应池、下水管道、地下坑、贮藏窖、仓储等密闭或半开放的空间内作业,多见于石油、化工等行业。

  由于密闭空间系统处理不干净,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空间通风不良,氧气不足;周围环境存在复杂的危险因素等,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职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这些都会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伤害。

54、什么叫高温作业?如何分级?

  国家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规定,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WBGT也称“湿黑球温度”,它涵盖了温度、湿度、辐射热、风速等多种气象因素,这是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各国公认的衡量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指标之一。

  按一个工作日实际接触高温作业时间4小时,WBGT指数分别为25℃~28℃、29℃~32℃、33℃~36℃、37℃~40℃,依次将高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作业环境的热强度越大。

55、高温作业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高温作业容易导致体调节功能紊乱,水、电解质失衡,发生中暑反应,严重的中暑反应,严重时会引起心血管、神经系统、肝肾功能损害等,严重的中暑反应会影响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流产、早产。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三级以上的作业。

  高温作业三级的界定:25℃~28℃温度下作业时间超过361分钟;29℃~32℃温度下作业时间241~360分钟;33℃~36℃温度下作业时间121~240分钟;39℃~42℃温度下作业时间120分钟以内。

56、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哪些毒物的岗位是孕妇禁忌的?

  由于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胎盘血液进入胎儿体内,影响胎儿成长发育,所以女职工在待孕、怀孕期间应禁忌接触有毒化学物质。

  《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因为这些毒物可以通过衣物、用具和身体带回家,通过乳汁、皮肤侵入婴儿体内,影响胎儿、婴儿成长发育。

57、为什么孕妇不能从事抗癌药和已烯雌酚的生产?

  抗癌药和已烯雌酚对胚胎有毒物作用,抗癌药可致胚胎发育异常(染色体突变)而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已烯雌酚容易导致儿童期恶性肿瘤(癌症)患病率增高,是国际上公认的人类经胎盘致癌原。也就是说,抗癌药和已烯雌酚有致突变致癌作用,孕妇不宜接触。

58、哪些工作岗位可能接触麻醉剂气体?对孕妇有什么不良影响?

  最常见的麻醉剂如甲醚、乙醚,职业接触多见于使用乙醚的实验室人员、医院手术麻醉室医护人员等。吸入高浓度麻醉剂气体可出现麻醉反应。

  长期接触较低尝试的麻醉剂气体,可出现头疼、头晕、疲倦、嗜睡、恶心、呕吐、便秘、食欲不振、血液红细胞增多、蛋白尿等。孕妇接触麻醉剂气体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可导致自然流产率增高。

59、哪些工作岗位可能接触到非密封型放射源放射物质?

  非密封放射物质在工业生产方面主要见于核能、核燃料生产、使用与回收;在医药卫生方面主要见于核医学研究、放射性同位素治疗与科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如碳14)的使用;在农业方面主要见于诸如采用同位素示踪技术等。

  电离辐射对人类的阈值范围是0.1~0.2Gy。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妇女孕期过程中对下腹部照射应不超过2m Sv,并限制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约控制在1/20年摄入量限值以下。

60、噪声作业环境如何分级?

  噪声是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工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噪声暴露等效A声级大于等于80dB的作业分级标准(LD80-1995)是按照噪声强度与接触声时间计算指数,按指数大小噪声强度分为0级——安全级;I级——轻度危害;II级——中度危害;III级——高度危害;IV级——极度危害五个级别。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8小时工作日内,工作环境等效A声级噪声强度不应超过85dB。所以当工作环境噪声≤85dB为安全作业;>85~97dB为轻度危害(I级);>97~103dB为中度危害(II级);>103~109dB为高度危害(III级);>109dB以上为极度危害(IV级)。标准还明确规定地,如果接触噪声115dB,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属于极度危害范围。

61、高强度噪声对胎儿有什么不良影响?

  高强度噪声易损害女性生殖功能。研究表明,孕妇长时间接触超过90分贝的高强度噪声可能导致母体自身烦躁不安,胎动增加,胎儿在母体内发育迟缓,自然流产、早产率和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增高。国外有研究认为,孕妇长时间在接触高强度噪声的环境中作业,会影响新生儿的听力发育,严重的可影响其心理健康与学习能力。因此孕妇禁忌从事接触作业分级三级以上的作业。

62、高气压和潜水作业对孕妇有什么特殊影响?

  高气压作业环境条件会使人的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受到影响,容易造成人体血管痉挛,血液循环不畅,部分组织缺血或者局部淤血等不良反应。孕妇在高气压环境作业,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严重时可导致死胎与自然流产。

  潜水作业属于特殊环境下的作业,也属于高气压作业,因为水的密度是空气的800倍,即每下潜10米就会增加1个大气压。另外,水的导热系数远大于空气,作业环境温度低,易造成体温低症。

  所以孕妇不宜从事各类潜水(包括水产养殖、水下探险、水下考古、休闲娱乐潜水等)、沉箱、遂道、高压氧舱、高气压科学研究舱等环境条件的工作。

63、孕妇为何不宜从事强烈振动的作业?

  长期从事振动作业可导致全身振动或局部振动病,如打风钻、捣固机、锻造等。孕妇接触强烈振动作业,可引起自然流产发生率增加。

64、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对孕妇有何影响?

  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可导致局部肢体酸胀麻木,而其他部位供血不足。可能引起孕妇腹压增加,影响孕妇腹部血液循环功能,造成子宫供血不足,胎儿缺氧,影响胎儿发育,增加自然流产的危险性。所以孕妇不宜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装卸、搬运等。

65、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什么结果?

  铅是一种重金属毒物,会对人体多系统、多脏器造成损害,急性铅中毒会引起红细胞膜破裂,导致溶血,慢性中毒可影响血卟啉代谢,血红蛋白合成减少;还会导致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严重的可导致中毒性脑病;铅还可使肝功能损坏、肾功能不全,导致女性内分泌紊乱、激素水平失调,男性精子活动度减小或畸形,不孕率增高;孕妇接触铅及其化合物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胎儿围产期死亡、流产及畸形。

  铅尘短时间接触许尝试为期0.15mg/m3;铅烟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期0.09mg/m3。

66、苯及苯系列化合物对孕妇有什么特殊损害?

  苯是一种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可经呼吸道吸入或经皮肤吸收进入人体。苯经皮肤接触短时间容许浓度为10mg/m3。苯在制鞋、箱包、橡胶、医药等行业中应用较多。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的苯可出现苯中毒,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长时间低浓度接触者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还可损害造血系统,导致白血病。

67、女性接触苯有什么危害?

  可导致月经紊乱,经期延长,月经量过多。孕妇接触苯及其苯系列化合物可能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出现低出生体重儿、死胎、自然流产等,可能还会导致儿童患白血病的危险性增高。

68、目前国际上公认有胚胎毒性和能致畸的化学物有哪些?

  国际上公认的与胎儿畸形有关的物质有:二苯基乙内酰脲、叶酸拮抗剂、无机碘化物、锂、有机汞、性类固醇、链霉素、四环素、反应停、硫脲化合物、3,5,5–三甲基-2,4–二氧噁唑烷、杀鼠灵、甲醇等;有胚胎毒性的化学物有:二甲基甲酰胺、铅及其化合物、苯系物、汞与甲基汞、锰、镉、西维因等;能够引起自然流产、早产或死产增加的毒物有:氯乙烯、二溴氯丙烷、黄磷、砷、砷酸、锑、镉、铟、铅、二硫化碳与某些有机溶剂等。

  孕妇接触一定剂量的某些化学物质,可能会造成儿童天性缺陷,如唇腭裂、心脏室间隔缺损、心血管畸形、中枢神经系统缺陷等。

69、哺乳期妇女为何不宜从事接触有机磷农药的生产与使用?

  常见的有机磷农药有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速灭磷、百治磷、毒死蜱等。有机磷农药可以经皮肤污染、呼吸道、胃肠道吸收,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机磷农药可通过乳汁导致婴儿出现中毒反应。有机磷农药中毒主要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使神经内分泌系统发生一系列毒蕈样中毒反应;严重时可以引发迟发性神经病和并发症,如脑水肿、肺部感染、上消化道出血、中毒性肝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中毒性心肌病、猝死、迟发性死亡等。

70、哺乳期妇女为何不宜从事接触有机氯化合物的生产与使用?

  氯是由电解食盐产生,广泛应用于石油、冶金、化工、制药、皮革、印染、造纸等行业。最常见的有机氯化合物有氯化氢(盐酸)、氯乙烯、四氯化碳、漂白粉、敌百虫等。有机氯化合物主要通过呼吸道吸人,损害气管、支气管、肺部组织,致心律不齐、心肌损害、肝肾功能损害等;还可以通过皮肤与消化道进入人体,也可以通过母乳进入婴儿体内引起中毒反应。

71、什么是有毒作业分级?

  国家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规定: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或劳动的作业,按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指数越大有毒作业级别越高,共分为四级。一级(指数0~6,为轻度危害)、二级(指数6~24,为中度危害)、三级(指数24~96,为高度危害)、四级(指数>96,极度危害)。

  毒物的毒性指标主要是指毒物引起机体损害的程度,一般来讲毒物的致死剂量越小,毒性越大,这与毒物的理化性质等有关。毒物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包括局部刺激反应、中毒反应、过敏反应、非特异性反应、致畸、致突变、致癌。常见的毒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原料、辅助剂、中间体、成品、副产品、杂质和废弃物处理等作业环节。

72、常见化学毒物的毒性是怎样分级的?

  我国对不同化学毒物的毒性分类是按照国家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400)规定,对常见的不同种类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按其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共分四级。各级毒物的种类有:

  一级(极度危害)化学毒物:苯、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氰化物、八氟异丁稀、氯甲醚、锰及其化合物。

  二级(高度危害)化学毒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氯乙烯、五氯酚及其钠盐、敌百   虫、镉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环氧氯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三级(中度危害)化学毒物: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类、苯酚、二甲基甲酰胺、六氟丙烯、氮氧化物。

  四级(轻度危害)化学毒物: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等。

73、高毒物品目录中列入了哪些化学物?

  卫生部于2003年对全国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在目录中共列举了54种高毒物品,如甲基苯胺、异丙基苯胺、氨、苯、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对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苯胺、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二氧化(一)氮、氟化氢、镉、汞、铅、锰、砷、、铊、甲醛、氰化物、一氧化碳等。

74、孕妇为何不宜从事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处理工作?

  接触放射性物质易导致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效应、辐射损伤、白血病、骨肿瘤、肝癌等。另外,核辐射可引起生殖细胞损伤或遗传基因突变,影响胚胎与子代健康发育。染色体畸变还可以导致流产、死产、不育、儿童先天畸形等。

  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现场接触核与放射物质的可能性极大,同时还存在职业紧张及不明原因的危害因素,可以给孕妇和胎儿带来极大的危险性。因此,孕妇禁忌从事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处理工作。

75、为什么要规定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证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患者,如果从事某种职业,可在职业性危害因素使病性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那么这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证。

  换句话说,某些职业危害因素对正常人不会造成健康损害,但对于职业禁忌证者却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使原来的疾病加重。规定职业禁忌证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特殊人群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保护他们的健康。

  国家规定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具有职业禁忌证的人,以使避免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76、电离辐射对生殖系统有什么损害?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产生电离和激发,进而损伤体内的细胞,其中以DNA的损伤最为严重,它会影响细胞的成活和繁殖。电离辐射对男性和女性的生殖系统都可以造成损害。对男性可致精子数减少,活动度降低及畸形精子增加,从而影响生育能力。

  当女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离辐射时,可导致卵巢功能衰退,卵泡减少,月经不调、闭经甚至永久不育。孕妇如果受电离辐射照射,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非常显著,因为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对电离辐射高度敏感。

  电离辐射对胚胎或胎儿的损害,取决于照射剂量与受精时间,在受精后0~14天,辐射可导致受精卵或胚胎死亡;受精后第3~8周(主要器官形成期),受照可导致畸形、白内障和生长缓慢;妊娠第8~25周,胎儿中枢神经系统对辐射特别敏感,此时期受到辐射甚至可能引起严重的智力迟缓。

77、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可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健全,使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78、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建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施按属地原则,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统筹。

79、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80、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81、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82、生育津贴以何种方式支付给职工?

  生育保险自1994年实施以来,各地方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了生育津贴的支付办法,其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生育津贴按月划入职工银行帐户;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女职工可向企业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或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各地的具体办法。

83、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哪些?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因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以及分娩并发症、合并症的诊疗费用;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4、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目前国家对生育费用的结算方式还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职工生育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病种定额标准结算,职工不再垫付诊疗费,并且实现了各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微机联网,生育诊疗费实行网上结算;二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然后将医疗费的收据、处方等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三是由职工个人先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然后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职工可通过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本地区生育保险的具体结算办法。

85、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是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二是监督和协助有关方面落实女职工权益相关政策法规;三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与要求,反映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四是依法与一切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五是发挥女职工组织自身优势,关心女职工困难群体,为她们排忧解难。

86、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如何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女职工组织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源头维护机制建设。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相关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代表、委员等,积极反映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二是要开展调研,加强监督。要注意每一个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并及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工会法律监督组织,形成网络和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进来,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推动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女职工在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整合资源,推动落实。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87、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88、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89、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包括的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职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0、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91、为什么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它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工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女职工由于生理特点和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使命,她们的特殊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工会女职工维权机制创新和完善,增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9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9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附件、专章有何区别?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职工专项附件、专章的协商和签订的程序法律效力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签字、劳动部门审查、公布等程序,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经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单独签字确认,而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专章只需在综合性集体合同上签字即可。因此,前者是法律要件齐备、可以单独成立的专门合同,后两者则依附于综合性集体合同而存在。

94、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有哪些?

  主要有四个阶段:

  (1)  准备工作。

  一是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应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是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是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  协商签约。

  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3)  报送与审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要报送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  履约及监督检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应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95、工会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或专章的形式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做出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

96、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侵权内容,运用法律武器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国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任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广大女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鑫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被害人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是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97、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些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

  用人单位不执行《特别规定》,使女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女职工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哪些部门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特别规定》在用人单位得到落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特别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权力赋予了有关部门和组织。《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100、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由哪些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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