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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实物工资制与工资调整
  • 作者:admin 2016-09-2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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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5月,市委将《战时工资标准暂行办法(草案)》交市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实物工资制。代表们在讨论中认为,这是保障职工生活不受战时物价波动影响的好办法,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6月1日,市政府决定在公营企业、机关、学校实行实物工资制,用工薪分代替货币工资,分值随物价浮动。机关、学校由供给制、半供给制逐步改为工薪制,按职务评定工薪分。工厂企业按工人技术水平分为 5个等级,由工人评议,领导审定。轻工业的工薪分标准是:一等101一125分;二等86一100分;三等 71一85分;四等56一70分;五等40一55分。重工业、化学工业比轻工业提高5分。技术人员比普通工人提高5分。高级技术人员按重工业标准二等起分,再加技术津贴 1 / 3 一 2 / 3 。学徒工待遇不少于普通工人最低工薪分的75 %。每分值的含量是:高粱米1. 6斤,解放布0 .06尺,豆油0 .025斤,食盐0 .025斤,煤2 . 4斤,木柈1斤。按每月14 、15 、16 日三天物价平均值计算分值,按月在报纸上公布。每月发给 50%的货币、50%的实物券,职工持实物券可到职工消费合作社按当月分值选购商品。私营企业职工工薪分的评定,由市总工会与市工商联组织工人、店员代表与资方行业代表协商,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规定本行业或本厂、本店的工薪分等级及分值含量。铁工业劳资集体合同规定,工人最高工薪138分,最低 86.8 分,执行公营企业分值。制油业劳资集体合同规定,在公营企业分值的基础上,每分增值30%。制粉、印刷、木材等行业的劳资集体合同规定的分值含量都高于公营企业。商业、服务业的各店劳资协商,双方同意由原货币工资套改工薪分,执行公营企业分值含量。私营企业的每月分值,由市总工会福利部在每月14日、30日分期公布。由于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分值含量不完全一致,调查的物价渠道和公布的时间不同,故每月公营企业的分值都低于私企的分值。1948年7月开始实行工薪分时,每分值是2879元,到1949年6月,每分值为8500元,是一年前的3倍。在物价失控的情况下,实物工薪保障了职工的正常生活,稳定了人心,也起了抑制物价的作用。1950 年4月,为统一全市分值,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合会共同负责调查分值内容的物价,按月统一公布,公、私营企业均按照执行。私营企业的分值含量根据全市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劳资双方反复协商,逐步作了调整.从1954年4月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分值标准,1956年全国工资统一改革时将实物工资改为货币工资。

  1950年3月,按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对职工工资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这次工资调整,是按产业实行8级工资制,比原实行的实物工薪制提高了标准,扩大了级差,仍保留实物工薪的计算方法。市总工会为适应工资调整工作的要求,按上级工会指示,从上到下设立了群众工资工作机构。市总工会将生产部改为生产工资部,各产业工会增设工资部,基层工会设工资委员会。工会工资工作的任务是:宣传新工资标准;听取、反映职工对工资调整的意见;组织职工讨论、评议新工资;代表职工参加联评、审定。按照市委对私营企业工资调整工作由市总工会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市总工会建立了私营企业工薪委员会,在市工薪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对私企职工工资状况的调查;对各行业工资水平进行调节;审定调资方案。这次工资调整面广,公、私营企业,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医务等各行各业都在调资范围内;升级面大,幅度高,绝大多数职工增加工资10%以上。个别职工因工作调动,评级后达不到原工资水平者,执行新级别,保留差额工资。东电公司、铁路工厂等6个企业统计:有1889名职工调了级,调整后总平均工资为 149.7分,提高11%。其中技术工人836名,平均工资165分,提高 13.8 % ;普通工人632人,平均工资122分,提高 12.5 % ;学徒工69人,平均工资64分,提高7.8% ;管理人员108人,平均工资209 .6分,提高6%;企业职员240人,平均工资 133.7分,提高4%。私营企业制粉、造纸、毛织、搪瓷等7个行业的722名职工,调资后平均工资130 .9分,提高13%。1951 年东北人民政府决定,从 5月份起,在1950年工资的基础上,为职工增加工资15%。这次增加工资具有普遍性,据201个单位的统计,有16450名职工增加了工资,原平均工资138分,增资后提高到 168.9分,平均增加 22.39 %。增加工资最多的是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加 36.6 %。其次是工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增加 28%和 23 .9 % ,生产工人增加11.3%。财贸系统增加20.2%。在为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增加工资的同时,对把头经营的建筑公司过高的工资(日工资40一5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实行限制,规定:大工(木、瓦、电、水暖、架子工)日工资21万元,一般力工14万元,小工9万元,每个工作日按9小时计算。连续两年的工资调整,职工工资收入有明显增长,而物价也随之不断提高,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影响着职工的现实生活。市总工会就此作了典型调查,建议在调整基本工资的同时,应“调整分值内容”。1952年4月,政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资调整,这是建国后第一次全国性的为职工增加工资。4月22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调资工作会议,就调资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强调按规定为职工晋级增资,特别要作好两部分人的工作,一是工作有显著成绩,技术有重大进步,对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工人、技职人员可在一般增资的基础上再晋一级。二是对工资等级与现有技术不相称者,可在不降低原有收入的情况下,重新评定级别。鉴于房租、水电费提价和新定级工人级别低的情况,为职工增加20%的房租、水电补助费。新定级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20%者,可补齐到20%。同年基本建设施工旺季,基建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着不按时、不按工作量给基建工人支付工资的情况,严重影响基建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工程进度。市总工会于8月7日就此问题向东北总工会提出情况报告,东北总工会转报东北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于 9月11日就此发出专题通报,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1950一1952年的3年中,全市工人逐年增加工资。据9个系统的92个企业统计,职工平均工资 1949 年为 100,1950年为105.5 ,1951年为110 .3,1952年为 130.7。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营、地方国营工厂企业继续执行 1952 年工资标准。市总工会为教育职工正确对待这一决定,编写了《关于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厂企业职工中继续执行1952年工资标准通俗讲话 》和基建系统《 继续贯彻1952年建筑工程劳动定额通俗讲话提纲 》 两套宣传资料,供工会干部向职工口头宣传。重点向大家讲清 1947年前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只能买135斤高粱米,194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由110分提高到140分,1950 年增加到157分, 1951 年达到237分,1952年又普遍提高了30 %(包括20%的房租、水电补贴),当时可买到六七百斤高粱米。而且南方多地遭受自然灾害,广大职工表示分担国家困难,支援灾区,巩固工农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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